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到底分几步?矿业律师7方面说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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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实施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依法应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的34个矿种: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 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 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依法应履行如下报批/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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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如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2.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审查

通过查询了解到可能压覆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以及情况不明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提交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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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覆矿产资源储评审备案

《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办理压覆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程序,取得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4.签署压覆补偿协议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若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可与矿业权人先签订意向性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不动用建设项目拟申请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双方权利、相关补偿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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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得压覆审批文件

《调查报告》审查通过后,经认定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且“审查意见”已原则同意压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及时按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6.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但是2019年12月31日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根据该项规定,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也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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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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