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執行到財產終本對債權人有利嗎?

用戶742569021059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因為被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屬於客觀執行不能情況。所以,這個對債權人,怎麼能說是有利?甚至應該說,對債權人是不利,而對債務人是有利。

法院執行中,除了調查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並用於執行以外,還會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懲戒措施。目前的執行懲戒措施主要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同時根據規定,符合條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內刪除失信信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是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況。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條件是需要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恰好有一規定是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

根據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所以,法院終結本次執行以後,被執行人是可以要求法院刪除其失信信息,這個對被執行人來說算是有利的規定。


葉律師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終結本次執行”應當在案件同時符合以下五種條件的前提下,才能辦理。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但是,司法實踐中,凡是法院不願意執行、無能力執行以及符合終本條件的案件,都會裝進這個筐裡。

法院沒執行到財產終本對債權人有利嗎?

實際上是不利的。

為什麼這樣說呢?

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法院執行局可以以“終本”為名,將案件裝進這個筐裡,計入執結案件裡面,對考核有利,對應付申請執行人有利,對評先領獎有利。

第二個方面,老賴都是法律方面的專家,終本以後可以堂而皇之地要求執行局把自己從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撤下。

終本以後,想重新啟動執行程序,可以,條件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因此,多數老賴的受害者都希望早日把終本這個花瓶去掉。


淮北日月升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債權人有權利索債。

不僅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可以索債,只要債務人沒有償還欠款,法院任何審判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債權人都有權索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所以肯定有利的!



人生真相


對債權人而言,百害而無一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