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不發放績效工資違法嗎?

幸福感冒了1


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工資構成,除了基礎性崗位工資,還有一部分是獎勵性績效工作,根據單位的性質,每月扣發15%—40%,管理類事業單位扣發的比例小,專業技術類事業單位扣發的比例更高一些。管理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政府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佔了絕大多數,扣發的比例大都在20%左右。而專業技術類事業單位,則主要是指中小學校,中小學教師扣發績效工資的比例一般為30%,也是績效工資扣發、二次分配、拖欠的問題和現象的大戶,經常會因績效工資的發放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

獎勵性績效工資每月從工資中按比例扣發,半年或者一年集中發放。對於管理類事業單位來講,只要考核合格,扣多少發多少,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也不會出現大面積拖欠或者延期發放時間過長的問題。有變化的,是考核“優秀”等次的人員,和考核“不稱職”等次的人員,按規定進行獎勵或者懲罰,基本上都是固定數額。

對於中小學校教師來講,績效工資的發放,就存在極大的變數。有的地區會從扣發的績效工資總額中首先扣除班主任津貼部分,用來給班主任發放,這就統一減少了績效工資返還的絕對數額。雖然數額不大,而且更多的地方這筆津貼直接由財政承擔,但也是事實存在的違規問題。其次是各地甚至各校,都會根據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教師承擔的工作量、完成任務數、工作質量等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打分的高低,確定等次,按等次確定不同的績效工資發放比例或者數額。這就意味著,工作優秀的教師績效工資會增加,工作合格的教師績效工資數額可能不變或者微調,而工作任務完成度較低的,或者考核打分過低的教師,其績效工資就會減額髮放。形成用扣發的工資,獎勵工作優秀的教師,用自己的錢獎別人,從而造成許多矛盾。

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財政收支矛盾大,為了保重點項目,勢必造成財政支出困難,出現拖欠職工工資的現象,或者為了減少工資支出,扣發事業人員績效工作的現象,這些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工資管理辦法》、《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工對工資拖欠、工資發放方式或者績效工資考核發放模式不滿的,或者認為違法違規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或者人事部門反映,要求解決。如果個人利益被侵犯的,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職言管語


剋扣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出現這種情況,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嚴重的可以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性崗位工資,二是績效工資。其中,崗位工資按月實時發放,績效工資每月從崗位工資中按比例扣除,扣除比例大約在30%,也有扣40%的,具體視單位性質而定,公益性質越強,其崗位工資佔比越大,扣除比例越小。扣除的績效工資待到年底,按照個人業績和表現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及格後按比例再分配,計發入個人帳戶。

也就是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本身就是員工收入的一部分,只不過按規定被扣除後根據業績情況進行了再次分配,數額會有差別,但總歸會按政策“返還”,單位無權隨意分配,更不能剋扣,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合同法。

在我國,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同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單位都簽定了合同,理應執行勞動合同法按規定發放績效工資。這既是法律責任,也是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要求。

當然,如果每月沒扣績,另當別論。


80後小公


事業單位不發績效工資違法嗎?長時間不發,屬違法,違規行為。應行政申請或申訴,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職權部門會責令限期改正,及時全額補發。

若單位仍不執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出合法合理的請求,法院一定會支持的。

但就所提出的問題,我認為一般在實際中是不會發生的。現實中可能出現拖延時間發放,或因資金被擠佔拉用該發放時不能發放或拖欠發放。產生拖欠行為。

因為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如事業單位教師的績效工資〉是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個部份。而績效工資的規定是基礎性部份按月計發,只要每月出勤工作,就能拿到基礎性績效工資。

獎勵性績效工資是按時間段〈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度〉,(有的事業單位是半年,或一年度),對其工作完成情況,完成效果,效益,個人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分為優秀,合格(稱職),基本合格,不合格。按其考核結果,或等次,由本單位根據獎勵性績效總額提出具體分配方案和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兌現到個人工資賬戶。

工資是國家法律有條款規定的,應該獲得的薪酬,受法律法規的保護。不發績效工資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洪爺33344611


事業單位不發放績效工資肯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包括基礎績效和獎勵績效。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在發放工資時,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及基礎性績效工資會按月及時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每個單位掌握的情況不一樣,有的一月一發,有的一季度一發,有的半年一發甚至一年一發。但總之績效工資是必須發放的,只不過是發放早晚的問題。

如果你們單位不發放績效工資,肯定是侵犯了事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大多存在於差額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由於機構改革,很多單位沒有了其他收入,這就導致很多人員工資不能及時發放,尤其是不能及時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

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你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去維權,但由於單位本身存在實際困難,你維權成功的幾率較小。


中省直遴選


當然違法。因為績效工資是從工薪總額里扣的。也就是說。不是國家單給的。是教師的基礎工資。必須給的。


山莊閒客19548


我們這裡重視教育、尊重教師。

同條件的教師每月比公務員多幾百元的工資。


朱瑞笑談人生


不違法,違規!


無礙君


不發績效資肯定違法,工資各項組成是國家規定,應是勞動者的正當收入。


談先生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


野草野花野人


我們這連工資都不發了,績效想都別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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