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檔案:你不知道西方法制史冷知識

西方法制史的冷知識:

1. 按照中世紀基督教的理論,給人定罪有下地獄的風險(在一些比較嚴苛的理論中,無論定罪是否正確,都會下地獄)。當時神明裁決是由教會主持的,天主教會表示這鍋不背,這是廢除神明裁決的動因之一。

2. 於是給人定罪下地獄的風險轉移給各國。英格蘭的法官同樣表示這鍋不背,於是他們機智的把刑事審判中的定罪職責推給了陪審團。

3. 陪審團同樣不願意背鍋,於是陪審員經常無視事實,拒絕被犯人定罪。為了保證陪審員沒有定罪的心理負擔,英格蘭在中世紀創設了最早的“排除合理懷疑”理論。即只要陪審員在定罪時已經“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即使判錯也不用下地獄。

4. 歐洲大陸的法官沒能把鍋甩給陪審團,法官自己承擔了定罪的職責。於是歐洲大陸更早建立嚴格和機械的證據制度,因為法官只要按照證據制度定罪,就可以避免下地獄的風險。

5. 因為歐洲大陸的證據制度更嚴格,導致很多案件無法獲取足夠的證據,所以歐洲大陸在中世紀引入了刑訊制度。相反,證據制度更鬆散落後的英格蘭就不需要搞刑訊。

6. “英格蘭刑事司法設定的以死刑相威懾的範圍超過了執法者願意執行的程度。為了避免殺人如麻的結果,實行各種形式的規避措施。對抗式刑事審判程序就是形成於這種背景之下。如果要理解這一時代形成的英美刑事訴訟程序何以如此不顧事實真相,那就必須記住:我們設定刑事司法程序之日,正是我們如此不需要真相之時。”這段話說的大致是18到19世紀的事。

7. “沒有人應被逼迫控告自己”同樣有基督教背景。這條原則來自於教會法,不過是出於完全不同的目的。這是為了明確區分基督徒的兩個方面,強調信徒的懺悔義務並不要求對自己提出刑事指控。基督徒可以向牧師承認自己的罪孽,但不必因此向法官或控方供述會受到刑事處罰的犯罪。

8. 中世紀的英格蘭王室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是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和罰款,所以英格蘭王室想盡辦法拓展王室下屬法院的管轄範圍。

9. 弗朗西斯培根曾任英國衡平法院大法官,後來因為受賄而被彈劾(儘管有複雜的政治鬥爭背景)。離職時培根耿直的表示,雖然他的確受賄了,但他還是歷史上最清廉的衡平法院大法官。

10. 英國議會歷史上的清廉程度也不怎麼樣,富蘭克林曾經開玩笑的表示,只要給他獨立戰爭軍費的一半,他就可以靠賄賂搞定英國議會。

11. 《格列佛遊記》為我們描述了與法制史教科書完全不同的英國普通法:“我說,我們那裡有這樣一幫人,他們(律師)從青年時代起就學習一門學問,怎樣搬弄文字設法證明白的是黑的,而黑的是白的,你給他多少錢,他就給你出多少力。在這幫人眼中,除他們以外,別人都是奴隸。……他們(法官)都是從最精明老練的律師中選拔出來的,他們年紀大了,好逸惡勞,而且一生都在和真理、公道作對,所以他們必然要袒護欺詐,偽證,暴虐的行為。……這些律師有這樣一條準則:凡是有前例可援引的事,再發生這樣的事就算合法,因此他們特別注意把以前所有違反功利、背叛人性的判決記錄下來。”

12. 雨果在《悲慘世界》中花了整整一章抨擊法國刑事制度(第二卷第7章),而在通常的法制史教科書中,法國刑法典則被稱為啟蒙運動的重要成果之一。

13.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曾經提及英格蘭的法官和書記官根據判決書的長度收費。我個人覺得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傳統上英格蘭法官的判決比歐洲大陸的同行冗長。

14. 《亞當斯密關於法律、警察、歲入及軍備的演講》提到過一個純法律技術問題:遺囑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的時候才能繼承遺產,但那個時候被繼承人已經去世了,也就失去了權利。萊布尼茨機智的解決了這個問題,萊布尼茨指出靈魂是不滅的,所以被繼承人去世之後仍然擁有權利。

15. 萊布尼茨是法學博士,他的博士畢業論文標題是《論法學的艱難》。他參與編寫過薩克森州的民法典,潘德克吞體系的某些原則還是萊布尼茨確立的。

16. 德國民法典的起草編撰過程極其拖延緩慢,相比之下法國民法典的起草速度就快了不少。實際情況是,法國民法典的起草一開始也非常拖沓,直到拿破崙過問此事,還經常參加起草例會,進度才大大加快。

17. 歌德也是學習法律出身,並且在神聖羅馬帝國的帝國樞密法院工作過。歌德曾經寫過一部詩歌吐槽這段糟糕的個人經歷,沒想到這首詩歌現在成了研究帝國樞密法院的重要文獻。

18. 德國哲學家費爾巴哈的父親安瑟姆·費爾巴哈是著名的刑法學家。比較常見的說法是安瑟姆·費爾巴哈也很熱愛哲學,為了錢才去學習法律,因為“刑法是麵包的學問”。不過按照安瑟姆·費爾巴哈給他兒子的信中所述,他本來的積蓄是足夠學哲學的,直到認識了孩子他媽,為了追妹子開銷才增大,最後走上了刑法的道路。

19. 相比之下,霍布斯在撰寫《利維坦》的時候,並不懂普通法。他的好友好幾年後還送過他一本普通法教科書,並且建議霍布斯學習一下普通法。順便一提,《利維坦》一直到二戰後才有法語的全譯本。

20. 約翰馬歇爾接受的法律教育也很有限,大概只有幾個月的夜校課程。

21. 著名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的緣起是原國務卿在離職前忘記給馬伯裡發任命函,新國務卿麥迪遜則拒絕給馬伯裡發任命函。而稀裡糊塗忘記給馬伯裡發函的原國務卿就是約翰馬歇爾。所以馬歇爾沒有迴避對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的審判至少可以說是一件頗不體面的事。

22. 在制憲會議的記錄裡,確實記載了某一代表曾經發言提議賦予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但是至少從麥迪遜的筆記看,這一提議沒有得到其他代表的任何響應就石沉大海了。至少我們可以說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沒有經過立憲會議代表認真討論過的,而且很可能這一制度設計也不是他們所願意看見的。

23. 制憲會議時,還有一個代表慷慨激昂的提出,所謂“州權”是不存在的,遠不是什麼有著悠久歷史得到普遍認可的概念。這純粹是各個州為了自己的利益,特別是蓄奴州為了繼續蓄奴而人為創設出來的理論。

24. 馬克思早年寫過篇純吐槽的《歷史法學派的哲學宣言》,雖然我不知道馬克思和歷史法學派是什麼仇什麼怨,但這篇文章都在花式噴歷史法學派,比如這一句:“人們通常認為,歷史學派是對18世紀輕佻精神的一種反動。這種觀點流傳的廣泛性和它的真實性恰好成反比。確切地說,18世紀只有一種產物,它的主要特徵就是輕佻,而這種唯一輕佻的產物就是歷史學派。

25. 編寫童話的格林兄弟是歷史法學派大家薩維尼的學生。現在還能在書店以格林兄弟的筆記為基礎出版的薩維尼歷史法學派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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