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奇案:少女接受三家聘禮,縣令認為有傷風化,賜下毒酒一杯

今天給大家分享一件清朝趣事,故事內容出自李伯元的《南亭筆記》。這個李伯元,還寫了一本非常有名的書——《官場現形記》,熟悉中國古典小說的應該都聽過他。

言歸正傳,我們還是說故事吧。

故事的主角是位妙齡少女,正到了談婚論嫁之年。這位少女的爺爺,在廣東地方經商,可能是生意需要,可能是酒桌酬酢之際喝高話趕話了,把少女許配給了廣東一位少年,我們姑且稱之為甲;少女的父親,在陝西地方做生意,又把少女許配給了陝西一位少年,這位少年我們就用乙來稱呼。

清朝奇案:少女接受三家聘禮,縣令認為有傷風化,賜下毒酒一杯

古代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他們為少女許下婚事當然是沒有提前通知還在家鄉丹徒的少女的。於是,更奇葩的事情出現了,少女的母親(也在老家丹徒)又把少女許配給了當地一位少年,這位就是丙了。

正所謂一馬難將兩鞍鞴,好女不可配二夫。一位少女又怎麼可能同時嫁給三個男人呢?

於是,出事兒了。

等到少女爺爺和父親回家,知道少女母親把少女許配給當地一位少年的事兒之後,最終決定還是把少女嫁到本地,於是分別回信給甲和乙,商量退親的事兒。

現在人娶個媳婦兒不容易,古代人也是,好不容易親都訂了,聘禮都送出去了,甲乙怎麼可能隨便放棄呢?於是,他們都來到丹徒,向縣衙告狀,希望能把少女判給自己為妻。

清朝奇案:少女接受三家聘禮,縣令認為有傷風化,賜下毒酒一杯

當時的丹徒縣令,名為王芝蘭(聽起來像個女人名字),向以善於斷案著稱。

第一天,王芝蘭詳細問清楚案子情況後,就宣佈退堂。

第二天開堂的時候,縣令對少女說:“你以女兒之身,卻受了三家聘禮,不管最後是嫁給誰,都是對另外兩家的不忠,活著也是生不如死。”少女無法辯駁,在堂下哀哀哭訴。

縣令於是又說:“勉強活下去也免不了遭人白眼,受人指責,我看你不如現在自盡,還可以保住自己貞潔女兒的名聲。”話剛說完,縣令就賜下毒酒一杯,讓少女自盡。

一來,少女畢竟沒怎麼見過官,心裡還是很恐懼的,不太敢拒絕縣令的話;二來,古代社會確實非常注重女子的貞潔,縣令說的話,還是有一定的道理,少女當然不願被人戳著脊樑骨說是蕩婦,自己也確實有輕生之念。

沒有過多的考慮,少女喝下了這杯毒酒。喝完之後,暈倒在地。之後,王縣令派人給少女家裡送了五十兩銀子,作為少女維護風化自願赴死的嘉獎費。

清朝奇案:少女接受三家聘禮,縣令認為有傷風化,賜下毒酒一杯

少女已死,但甲乙丙三人還在堂上,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束。

接下來,縣令開始問甲,願不願意把少女的屍體領回去。甲以道路遙遠,屍棺不好攜帶的理由拒絕了。問乙,乙也拒絕。於是縣令要求甲乙毀掉婚書。

縣令接著問丙,丙一開始也拒絕。不過這一次,縣令就不容他拒絕了。縣令的意思是,少女為了維護貞潔,已經喝了毒酒。你再不把她屍身領回去,難道讓她做無家之鬼?又派了幾個衙役把少女抬到了丙的家裡。

前面我們說了,縣令以善於斷案著稱,肯定不會如此草菅人命的。

果然,當天晚上,少女就醒了。原來,縣令給她喝的不是什麼毒酒,而是加了點迷藥的烈性酒,少女只是醉了暈倒在地,並不是真的死了。

清朝奇案:少女接受三家聘禮,縣令認為有傷風化,賜下毒酒一杯

這樁婚事,就以少女嫁給同鄉少年丙結束了。

這位縣令,按古代標準,當然算得上是個好官,但按現代標準來說的話,卻顯得有點霸道。如果是我,我會選擇把三份婚書都取消,少女再擇夫而嫁比較好。畢竟,丙一開始也是不想領少女屍首的,可見對少女並無真情。當然,在古代那種環境下,男女結婚之前,基本都是互不認識,也談不上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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