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的人,在哪裡被監視居住?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哪裡被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對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問題。對此,《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即使有住處,但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留所等、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以避免變相羈押的現象。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並且應當依法保障被監視居住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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