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庆元:民进党当局超没“宪法”常识

今年春节假期之前,大陆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大陆官方于1月23日凌晨突然宣布武汉封城,导致诸多在武汉经商的台湾民众因而困在武汉,迄今近50天仍无法返台。

事件发生之初,民进党当局及网路舆论纷纷抨击大陆蛮横、“绑架台商”,要求台湾尽速自武汉“撤侨”。大陆则经过调查后,确认约有1000多人希望返台,乃同意依据两岸原已谈妥的“春节包机”架构,由大陆东方航空将相关台商及眷属送回台湾。

遗憾的是,在第1架包机载送247名台商及眷属返台之后,岛内舆论丕变,反过来批判大陆“包藏祸心”、“木马屠城”、“载送病毒来台”,并且质疑名单不公,亟需医疗照护之血友病童及其母亲未搭上首班包机返台等等。就在纷纷扰扰中,原本规划中的后续包机都遭到无限期延宕,台湾网友关切甚殷的血友病童也因此持续滞留武汉,无法返台就医,直到2月24日,才另转由成都搭机返台。

然而,从1月23日迄今,据统计仍有约1200名台商滞留在武汉无法返台,民进党当局不但消极协商,甚至下令民航部门及境管单位对相关台商进行“注记”,禁止这些民众自行返台,只准许搭乘民进党当局允许的包机返台。

有“立委”看不下去,质疑民进党当局注记于法无据。相对于此,以“人权至上”自豪的民进党当局及侧翼人士则宣称“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条例”(下称“新冠肺炎特别条例”)第7条:“台湾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就是“法令”依据。

笔者必须严肃地说,此一说法,显示了民进党当局的“宪法”常识严重不足。“大法官释字”第558号解释明确保障台湾民众旅行、返台之权利,“大法官释字”第690号解释也强调公权力对于人民身体自由之限制,“法定”要件必须具备可预见性(“非受法律规范之人民所不能预见,亦可凭社会通念加以判断,并得经司法审查予以确认”),方属合“宪”。

大法官并强调,即使是“强制隔离”措施,也应该由主管机关“参酌世界卫生组织(WHO)之意见而为符合比例原则之决定”,且主管机关为相关处分时,“亦应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相关程序而为之”,以保障民众行政救济之权利。

换言之,所谓“防疫的必要处置”,并非赐予民进党当局一把以防疫之名,藐视“宪法”与人权之尚方宝剑,民进党当局的行为仍受到“宪法”及法律的规范。

进一步观察“新冠肺炎特别条例”第7条,该条只空泛授权民进党当局“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对于处置或措施的种类、强度、发动要件等规范,一概付之阙如,这明显地违反了法律明确性,根本不得作为限制民众基本权利的法律依据。

同样是滞留海外的台湾民众,钻石公主号上的民众已经安然返台,前往以色列旅游的11位台湾民众因为团员中1人出现呼吸道症状,也已经集体返台。相对于此,滞留武汉的台湾民众目前没有任何症状,却迟迟无法返台,这与其说是“防疫的必要处置”,不如说是“仇中”的反射动作。

滞留武汉的民众或可考虑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进党当局之“注记”或确认系属违法,并声请假处分或停止执行。如此,或可在法院介入下,确保渠等返台之权利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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