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楚雄一县5个乡镇50个村(社区)划为火葬区,执行时间公布

殡葬改革!楚雄一县5个乡镇50个村(社区)划为火葬区,执行时间公布

殡葬改革!楚雄一县5个乡镇50个村(社区)划为火葬区,执行时间公布

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

为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火葬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葬区火化执行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

二、火葬区划定范围

第一批: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栋川镇、光禄镇、太平镇、官屯镇、左门乡5个乡镇50个村(社区),所有亡故人员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除外);

第二批:前场镇、弥兴镇、大河口乡、适中乡4个乡镇27个村(社区),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火葬区后执行。

三、公墓安葬对象

(一)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

1.全县范围内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工作人员的亡故人员;

2.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亡故人员;

3.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其他亡故人员;

4.夫妻双方一方是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另一方是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先亡故的,配偶亡故后可随对方在公益性公墓合葬,也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安葬;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先亡故的必须在经营性公墓安葬,配偶亡故后骨灰可在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进行合葬。

(二)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

1.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亡故人员;

2.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属本县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非本县户籍的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

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可在转户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4.双方均是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一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亡故在公墓外安葬的,由各村(社区)进行统一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另一方在2020年7月1日零时后亡故的,火化后骨灰可带回与配偶合葬,但不得另行装棺、另立坟头,也可选择进户籍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殡葬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除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外,对本县户籍亡故人员,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由县财政每季度按最高1300元/具,以实际火化遗体数核拨县殡仪馆。对火化后骨灰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本县户籍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属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办理。

五、公墓收费标准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并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姚安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执行,按成本收取墓材费、人工费和维护管理费最高限价3600元(含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开展殡葬领域专项整治

自2020年3月10日起,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全面取缔棺木制作企业和个人作坊,禁止制作销售棺木和高于0.8米的墓碑。2020年6月1日前,墓主对活人墓自行拆除、大墓豪华墓自行整改,对未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改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和整改,费用由墓主自行承担。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七、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制度。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楚办发〔2017〕16号)、《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878——6042023。

特此公告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