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監獄服刑,如果出現下列問題,死緩也會變死刑


罪犯在監獄服刑,如果出現下列問題,死緩也會變死刑

導讀:死刑是我國刑法上最嚴厲的刑罰,之後就應該是死緩了,對於死緩,人們最初的理解就是“死緩就是在一定緩刑期間不執行死刑,最後還是要執行死刑的”,“判了死緩就意味著不用再執行死刑了”,完全相反的兩種理解,到底誰對呢?死緩與死刑又有啥區別。

罪犯在監獄服刑,如果出現下列問題,死緩也會變死刑

死緩不等於拿到“免死金牌”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相對的是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死刑。死緩,是指給犯了在法律上本該處死的罪,但法律也規定有從輕處罰的罪行的罪犯一個不判死刑的機會。

罪犯在監獄服刑,如果出現下列問題,死緩也會變死刑

換種方式說,如果一個罪犯被判處死刑喚起兩年執行,那麼,緩刑兩年的時間就是對其的考察期,如果在此期間認識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有多麼的罪惡,且對此有悔改的,也沒有再犯罪的,可以在兩年期滿之後改為無期徒刑。但並不是所有的死緩都能改無期,如果在緩刑期間不悔改,還故意犯罪的,那麼兩年期滿之後依舊會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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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和死刑的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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