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被寫到小說裡算侵權嗎?

蔣經堯


題主問的是把名字寫到小說裡面算不算侵權,答案不是。

因為小說是文學藝術作品,來源於生活又高於生活。如果認為把名字寫到小說裡面是侵權的話,那就太認真啦!那些文學工作者豈不是在天天侵權。而且小說裡面的情節和內容,要對號入座的話都對的上,感覺在我們的生活中發生過。

文學創作者,不是戶籍部門,無法掌握瞭解全國人民的名字,要他們避開重複正在使用的名字,不現實更不切合實際。如果給小說的主人公起一個名字,要翻遍全國人的姓名,豈不是太麻煩了。


老劉的後花園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髮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孟孟孟孟孟德軒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法律規定,對於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法人的名稱權是法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並排除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權利。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使用、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

名字被寫進小說裡,並不能算是侵權,名字和商標不一樣,我們只享受使用和更改,他人寫進小說並不算構成侵權。簡而言之,名字被寫進小說,並不干涉本人的權利。

再來看看名譽權。

名譽,是指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重要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可以看到,僅僅把名字寫進小說,也算不上侵犯名譽權,再來就算書中這個人物是具有侮辱意味的,也只能由本人出面維權,他人不得干涉。

就是醬紫


風遇山止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具體情況如果你小說裡僅僅是名字相同,就不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如果小說裡的角色不僅名字相同,周圍發生的事情一樣或針對性的映射,就觸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實際上現在有好多網絡小說都觸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或認為不值當去起訴。



風蕭魚兒


應該算吧,比如現在熱播的《完美關係》裡面的衛哲,看到這個名字我首先想到的就是阿里巴巴前CEO衛哲,他當年在阿里很有名望的,現在是在上海發展,而電視劇演的剛好就是上海的故事,所以很容易讓人產生聯想。


可心之作


個人覺得,如果只是單純和別人小說裡的人物名字相同,並不能算是侵權。畢竟,現實生活中名字相同的人更多,也沒有聽說誰的人生侵權了啊?

但是,如果你不僅僅用了別人小說裡的名字,還有相同的外號,或者有其他一些類似的特徵,能使讀者覺得,你寫的這個人物就是別人小說裡的那一個,這種情況應該算是侵權了。

比如,周星馳在電影《功夫》中,用了“神鵰俠侶”這個名字,雖然元華和元秋的角色與《神鵰俠侶》小說裡的人物相去甚遠,但是周星馳依然向金庸先生支付了版權費。

其實,如果你並沒有想蹭人家的熱點,又何必跟人家用一樣的名字呢?如果有想蹭的想法,即使人物名字不一樣,依然可能會侵權。


momo9357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具體情況如果小說裡僅僅是名字相同,就不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如果小說裡的角色不僅名字相同,周圍發生的事情一樣或針對性的映射,就觸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實際上現在有好多網絡小說都觸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或認為不值當去起訴。


橘一lll


小說裡使用人名夠不夠成犯罪呢?我覺得,應該考慮一下兩點,首先你是不是隻是單純的引用人家的名字?全國十幾億的人口,重名很正常,小說是構思的名字而已,單純應用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你是可以蹭人家熱度,或者在小說裡惡意詆譭人家,引用或是使用人家的真實示例來映射他人的話,這樣的行為是違法侵權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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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水做雲


只要沒有特殊含義一般構不成侵權,但是如果名字在小說裡被惡意虛構,誹謗,敗壞名聲,就會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半仙養金魚


不算是,因為世界上同名同姓的很多,一個小說裡的名字只是作者編的,如果剛好是你的名字的話只是碰巧罷了,不存在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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