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過錯方是否要少分或不分財產?

實踐當中,很多婚姻當事人離婚時總是有個誤區,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1.婚姻過錯方有權平分財產,但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與她人同居”等婚姻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各地法院掌握尺度不一,法律並沒有做出統一標準。法院綜合過錯方經濟承受能力和財產分割情況合理裁決。但一般不會太高的。

2.法律規定婚姻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條款是唯一一條都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財產分割規則規定,其他情形均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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