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穩定的工作與收入,小孩10個月。妻子無業,離婚小孩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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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申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以下凡種:

1.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2.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女方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女方起訴離婚,是可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所以,除非特殊原因,孩子跟女方,男方付撫養費直至成年。夫妻雙方應該多包容,相互理解,換位思考,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離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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