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上訴分庭:卡扎菲案在國際刑事法院受理後可受理


國際刑事法院上訴分庭:卡扎菲案在國際刑事法院受理後可受理

©國際刑事法院-CPI | 案件受理問題上訴的審案主審法官Eboe-Osuji

今天,2020年3月9日,國際刑事法院上訴分庭("國際刑院"或"法院")一致確認對賽義夫·伊斯蘭·卡扎菲的案件可受理,並駁回了他對預審分庭上訴,駁回他對本案可受理性的質疑。

上訴分庭回顧說,法院"是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如果某人"已經受到審判",而且國際刑事法院不得就同一行為審理"被另一法院審判"的人,則案件不可受理。上訴分庭在審查預審分庭的決定時,沒有發現任何錯誤,並同意其對《羅馬規約》的解釋,指出國家司法機構作出的裁決必須是終審的,才能宣佈案件不可受理。

上訴分庭審議了辯方、檢察官、受害者、利比亞政府和其他方面的意見書後,認為預審分庭沒有作出結論,即2015年7月28日利比亞對卡扎菲的判決是缺席作出的。利比亞政府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的意見也支持這樣做。因此,根據利比亞法律,的黎波里法院的判決不能被視為最終決定。上訴分庭還同意第一預審分庭的決定,即關於大赦的利比亞第6(2015)號法律不適用於卡扎菲被的黎波里法院定罪的罪行。因此,上訴分庭駁回了卡扎菲的上訴。

上訴分庭由智利法官埃博-奧蘇吉、主審法官霍華德·莫里森、皮奧特爾·霍夫馬斯基法官、盧茲德爾卡門·伊貝涅斯·卡蘭扎法官和索洛米·巴隆吉·博薩法官組成。埃博伊-奧蘇吉法官和博薩法官共同附上了同意的單獨意見。伊貝涅斯·卡蘭扎法官將在適當時候就這項判決提出與大赦問題和國際法有關的單獨意見。

2019年4月5日關於賽義夫·伊斯蘭·卡扎菲先生對預審分庭題為"賽義夫·伊斯蘭·加達菲博士根據《羅馬規約》第17(1)(c)、第19條和第20(3)條提出的可受理質疑"的決定的判決

同意埃博-奧蘇吉法官和博薩法官的單獨意見

背景:安全理事會第1970號決議將利比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2011年3月3日,檢察官宣佈開始對利比亞局勢進行調查,由主席團指派第一預審分庭。

2011年6月27日,第一預審分庭分別對穆阿邁爾·穆罕默德·阿布·米尼亞爾·卡扎菲、賽義夫·伊斯蘭·卡扎菲和阿卜杜拉·塞努斯西發出三項逮捕令,據稱他們於15日在利比亞各地犯下危害人類罪(謀殺和迫害)。至少到2011年2月28日,通過國家機構和安全部隊。2011年11月22日,第一預審分庭正式終止了對穆阿邁爾·卡扎菲因他死亡而的案件。賽義夫·伊斯蘭·卡扎菲和阿卜杜拉·塞努斯西沒有被法院拘留。

2013年5月31日,第一預審分庭駁回了利比亞對對賽義夫·伊斯蘭·卡扎菲案可受理性的質疑,並提醒利比亞有義務將嫌疑人移交法院。2014年5月21日,上訴分庭維持了第一預審分庭的裁決。

2013年10月11日,第一預審分庭裁定,對阿卜杜拉·塞努斯西的案件在國際刑事法院不可受理,因為目前該案件須接受利比亞主管當局進行的國內訴訟,利比亞願意並能夠真正進行此類調查。2014年7月24日,上訴分庭確認了第一預審分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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