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庭辯要注意了!不當言論可能會引火燒身

日前,湖南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給長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聯繫函》在網絡熱傳,這份投訴律師劉某某庭辯中發表不當言論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關注。

律師發表不當辯護意見被檢察院發函質問,這在國內司法領域非常罕見。檢察院發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處分”是否越位?昨日,華商報記者從多位湖南律師從業者口裡證實,事發至今,長沙市司法局並未對當事律師劉某某作出處罰。

律師庭辯要注意了!不當言論可能會引火燒身

公訴機關觀點:律師言論有悖法律 發函質問

劉律師在法庭上發表了什麼不當辯護意見呢?這得從2017年5月16日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子說起。

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到長沙市雨花區法院作出的“李某某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律師劉某某作為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其辯護意見是陳某沒有犯罪前科,只是協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財務,她的工作和賣淫嫖娼沒有直接聯繫。營銷人員和賣淫女的工資、提成等情況是店長在管理、安排,陳某僅為收錢工具,沒有單獨對財務進行管理的能力,應認定為從犯,“本案設置的賣淫場所還有利於減少強姦等惡性犯罪,有利於社會穩定”。

就是這樣的辯護意見引發了公訴人的不滿。庭後,案件公訴機關雨花區檢察院給長沙市司法局發《工作聯繫函》,指出:劉某某律師公開發表“賣淫嫖娼有利於減少強姦等惡性犯罪的案發,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的辯護意見,這有悖於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合一名律師應有的言行。

法院這樣批駁:當事律師的辯護觀點不正確

判決書顯示,針對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關於“本案設置的賣淫場所有利於減少強姦等惡性犯罪,有利於社會穩定”的辯護意見,雨花區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夥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無視社會道德風尚,大肆從事容留他人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該辯護意見於法相悖、於理不合、於情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也就是說,主審法官當庭批駁指出,賣淫嫖娼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應予打擊,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不正確。

對於“應認定被告人陳某為從犯等其他辯護意見”,雨花區法院認為,鑑於陳某雖然協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財務,但並未參與該店的經營,陳某也沒有參與賣淫女與招嫖業務員的管理等直接容留他人賣淫的活動,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故可以認定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上述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法院一審以陳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萬元。

當事律師想法:認為律師有法庭言論豁免權

2017年9月15日,當事律師劉某某給長沙市司法局所作的情況說明指出,2017年5月16日上午,雨花區法院庭審中,他為陳某作從犯、從輕的辯護。陳某隻是收銀員,依法應認定為從犯,而公訴機關卻把她作為主犯起訴。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說完“很多國家賣淫嫖娼已經合法化了”之後,劉律師接著發表了“賣淫嫖娼行為確實有損社會風氣,但在客觀上降低了強姦等暴力犯罪的案發率,有利於社會穩定”的辯護意見。

午飯後,接著開庭,合議庭合議後審判長當庭作出宣判,沒有采納公訴方指控陳某構成主犯的公訴意見,採納了辯護人的從犯辯護意見。據劉某某透露,公訴人的公訴觀點沒有得到採納,這位女檢察官情緒有些激動,在休庭後,她問劉某某是哪個所的,說要發司法建議函去司法局建議處分他。

開完庭以後,劉某某口頭向律所領導進行了彙報,律所領導認為該言論並沒有違法。

劉某某認為,控辯雙方本來就是對立的兩個立場,誰也不能保證自己的觀點一定正確。其所說的“賣淫嫖娼降低了強姦暴力犯罪,有利於社會穩定”,是其本人的一種主觀認知,“就算我的觀點不正確,難道法庭就不允許辯護人的觀點錯誤了嗎?”且《律師法》授予了律師法庭言論的豁免權——《律師法》第37條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因此,劉律師認為自己的言論並不違法,雨花區檢察院的司法建議函要求對其處罰,沒有任何依據,是明顯的職業報復。

律師圈子觀點:發函濫用公權力是變相報復“長沙市司法局怎麼可能會處罰律師?”湖南慧力律師事務所陽曙文律師昨日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意見有免責規定,反倒是那位公訴的檢察官發公函的行為才是鬧笑話。

公益律師張新年的觀點更犀利,“雨花區檢察院應當就其不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章蓋得丟死人了!”張新年表示,退一步講,即便律師法庭上的言論有問題,也屬於法院審查範疇,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輪不上在法庭上作為相對方的檢察院來這樣幹!

多位律師從業者認為檢察院此風不可漲。檢察院此舉已經涉嫌違法濫用職權,律師協會應當堅決回應,甚至要求監察委進行調查。律師當庭發表這樣的言論,確有不妥。但是,律師的當庭發言不受追究,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以外。檢察院對自己公訴失敗的案件,意氣用事發函,是變相對辯護人進行報復的行為,是不能夠允許的。檢察員利用檢察機關公權,可以發函要求“處分”律師,那麼律師能不能發函要求處分檢察官?這種利用公權力的單向行為,是一種公權蠻橫。

“檢察院發函質問律師是越位行為”

那麼,檢察院是否可以針對律師在法庭上的不當辯護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追究其責任?

昨日,多位法律工作者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檢察院發公函質問律師屬於越位行為。

首先,當事律師以“賣淫場所有利於減少強姦等惡性犯罪”這個觀點為被告人辯護的確不妥當,從事實的角度看沒有說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從辯護策略的角度看,這樣的辯護意見實際上是沒有意義的。

其次,雨花區檢察院的發函行為越位。檢察院發出的《工作聯繫函》實際上是要求司法局對劉律師進行處理,並“函覆”處理結果。發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進行行政處理,實際上是越位成了律師的管理者,這可能會傷及控辯平等對抗的刑事訴訟格局。雖然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僅以公序良俗為由限制律師的辯護言論,這樣的監督權還是應剋制,不如轉換為抗辯為好。

最後,這個事件中最值得點讚的是雨花區法院的判決回應。其一,對律師的意見給予了充分尊重,向社會展示了程序的公正性。這就是所謂的“在法言法”。其二,體現了法官職責的應有履行。不宜在司法過程中展開立法領域裡的討論,更不能因為自己不同意律師的意見大光其火。法官雖然不同意律師關於“賣淫有利於減少強姦”的言論,但對他提出的其他符合事實的辯護意見仍然給予了採納,這顯示出司法機關理性、客觀、公正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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