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熟人借了我十萬,到期了到法院起訴他,他倒打一耙說我灌醉了他寫的欠條,怎麼辦?

虎威猶在


首先你的問題很值得考慮。也許在現實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如果你借出去一萬元,這個問題是成立的,可是你說的是十萬對嗎?不用你問,主審法官也會讓你“說清楚”的。首先,你提交的證據為欠條,那麼問題來了:1、借款期限?2、利息約定?3、給付方式?轉賬還是現金?你如果能說清這三個問題,你還會有今天的問題嗎?那個“賴賬”朋友還能拿醉酒說事兒嗎?所以我對你說,你的問題不能成立。在現實生活中,借這樣一筆錢,一時半會都無法還清,於是,就涉及了利息。雖然本金暫時還不起,但是利息得每月支付吧?這就是證據。比如說,每月給付1500元,那麼就是約定月利息1·5分。一般來說,借款之初,利息還是按時歸還的。再有,十萬元錢,你不會隨手拈來吧?轉款是有轉賬記錄的,而現金給付,也是有取款記錄的。有了這些證據,那個老賴還能拿醉酒說事兒嗎?而重要的是,法官當庭也會讓你出示這些證據的,你不會說沒有吧?最後要對你說的是,趕緊去找這些證據吧,不然法官真的就“懷疑”欠款的真實性了。


陳律12


真有其人,我有一場官司中,別人欠我錢,我兄弟擔保的,當時說的好,一年一內給,他不給他給,條件是我不要利息,我同意了,可是到二年也不照面了,打電話不接,沒有辦法起訴了,到了發法,我兄弟說的喝酒喝多,危協他打的手續,法院幾乎說欠條是無效的,最後法院讓舉證,還是判決還我錢了


一生幸福好平安


小法匠一直在法院工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向你說的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一般熟人之間的借貸都不會存在賴賬的情形,如果對方賴賬我們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從法理上來說,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簽訂以後並未產生效力,民間借貸合同自借款交付給債務人時合同才生效,故只有借款合同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特別是大額借貸)。債務人以債權人將其灌醉後簽訂的借條,我們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向法院提交怎樣的證據才能得到支持呢?第一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能夠直接證明借款已經交付的事實的。第二錄音錄像證據,現場錄音錄像肯定能夠證明相關事實的。第二具有出借能力的證明,提供自己有能力提供借款能力的相關證明。第三證人證言,借款時相關在場人的證言。第四,出借款項的來源及組成證明,這個比較難懂,意思是借款如果是現金交付,應該提供當日現金交易的來源及組成。第五,其他。


小法匠



有一個熟人借了你十萬,遲遲不還,無奈,你只得把他訴訟到法院,求得法律公平解決。

令你想不到的是,他卻倒打一耙,說你是把他灌醉後寫的欠條。怎麼辦呢?

法院講究的是證據,你提供的借條如果是真實的。他如果說是醉酒所寫,跟平常寫的肯定不一樣。如果通過筆跡鑑定,一定會戮穿他的謊言。

再者說了,他說他是醉酒所寫,那他必須拿出證據來。在哪裡喝的,喝的什麼酒,吃的什麼菜,花了多少錢,都有誰在場,用什麼筆,拿的什麼紙等,都是要用證據來證實的。如果是假的,誰會為他來出面做證呢?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只要他的證據不充分,要想推翻借條是不可能的。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口說無憑,要靠證據。在訴訟過程中,你會遇到許多張口說胡話的人,有說假話的,有誇張表演的,還有不切實際胡亂編造的各種謊言。

最誇張的是,有的被告在法庭上什麼都不承認,最誇張的是“法官:被告,這是原告的身份證,請你質證”,"被告,我對這個證據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連主體身份的身份證他都要說是假的。

01

被告否認欠條的真實性,需要他自己提供證據證明

在法院的訴訟審理過程中,你作為原告已經提交了足以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欠條,現在對方否認欠條不是他真實意思的表示。

對方說欠條是被你引誘喝酒後寫下的,其實是想說明,一這個欠條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達,二我在寫這個欠條的過程中有被脅迫的情形;三這個欠條並沒有產生實際借款關係,因為是我虛假出具的。

但是基於他所說的上述情況,你不用過多的是反駁,直接用證據說話。因為這是他提出反駁的理由,需要他自己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他沒有說假話,這個證據可以人證,比如你們當天一起吃飯的時間,地點,一起吃飯的人的語言等等。或者空有欠條,自己沒有收到錢的證據。

02

對方否認欠條真實性,你可以證明借款真實存在啊

對方為什麼要否認欠條的真實性,其實就是想通過否定欠條的效力來否認借款真實存在,而對你來說,你只要能證明借款真實存在,法院就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在實際審判過程中,光有借條或欠條,還需要有轉賬記錄或者實際交付的證據來佐證整個借款過程已經完成,出借人已經履行完自己的義務,現在起訴是要求借款人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於十萬元錢來說,挺大的數目,一般是要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來進行交付。如果你主張是現金交付,就需要證明你手上有這麼多現金,為什麼不用銀行轉賬呢,同時是否有其他人的見證。

如果你能證明借款的真實存在,對方的狡辯很輕易就可以擊破,這樣法官也會選擇相信你。

03

在訴訟中,對於對方的狡辯不用感到害怕和憤怒

有的原告可能在訴訟中,遇到被告張口胡放,就會情緒異常的激動,其實根本沒有必要為此而憤怒。

對方也是站在他的利益角度思考問題,只要對自己有利的,否認你說的一切,或者對所有一切都否認,也是正常的思維現象。但光有否認沒用啊,得需要有證據作為支撐,得需要有事實相佐證,還需要符合正常人的合理做法。

法官也不會輕信或偏信任何一方,有自己的識別和分析判斷能力,所以根本不必要為對方的狡辯而擔心受怕。

結語

民事訴訟中,許多人都是親自參與到法庭的審理過程中,但又不太熟悉訴訟中的程序和關鍵環節,會有一種莫名的恐懼,這是對未知和害怕,但只要擺正心態,正視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想法,就不用為了對方的話語而擔心案件結果。


悟法析律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你在問題中既說了是借款,但又說是對方打的欠條?應當說借款對打的具體是借條或欠條,以及借條或欠條的具體內容是否明確詳細均會影響到對事實的判斷。如此一來可能導致事情結局難以預料,需要看你們借貸雙方各自的證據是否充分了。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尤其對於普通民事案件,更是遵從“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是需要由自己來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否則法院會不予認可。結合本案,根據你的陳述,你借錢10萬元給了你的熟人,他若僅向你打了借條。可僅有借條是不夠,還必須證明你確實已將10萬元借款支付給了你的熟人,否則,依你題目中陳述的你熟人的表現,肯定也是會抵賴不認帳的。而證明你確實已將10元錢支付給了你熟人的證據包括:你轉賬給你熟人的憑據、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你熟人出具的收到借款的收據(或已載明收到借款的借條)、你與熟人商談借款和交付借款的錄音錄像資料等。只要你有充足證據證明巳將10萬借款支付給了你熟人,那麼即使你熟人抵賴,也是毫無作用的。反之,若你不能證明你已將10萬元支付給你熟人,無需你熟人說借條是在被你灌醉酒後寫的,只需說確實是向你借錢並打了借條(借條上註明了巳收到借款的除外),但尚未收到借款們,你們之間的輸贏還真難說。

當然,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你又說對方出具的是欠條(注意是欠條而非借條),若憑欠條即巳能證明對方已收到了你的借款(或至少欠你錢),你便巳完成舉證責任。此時若對方否認欠你的借款,並稱是被你灌醉酒後打的欠條,那麼他就應當負責舉證來證實,否則法院也不會認可其主張的,因此你無需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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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豬八戒過河,倒打一耙”的行為,在民間調解糾紛中,有可能會沾到便宜,但在法律訴訟中就是自作多情了。

因為,民事法律上有一個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否認。也就是說,法律是一切以證據為轉移的,沒有證據,法律就認為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

所以,在法律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出現無中生有的倒打一耙的現象時,對方當事人只需說一句“沒有”2字,就萬事大吉了,這就是否認的法律效力。除非倒打一耙的那方當事人,提出證據對他的倒打一耙予以證明。

但是,無論如何,倒打一耙的一方是不敢輕易偽造假證據,對他的倒打一耙予以證實的。因為這樣做的結果是:容易導致刑事責任的產生。這是源於:一方面,假如倒打一耙的那方當事人偽造證據,並且得到法庭的認可,那麼,對方的民事責任就可能轉化為刑事責任。比如,本問題中,如果對方的倒打一耙因偽造證據而得以成立,那麼,醉酒他人後,使其寫欠條的行為,在法律上就變成了搶劫行為,相應地,就成立了搶劫罪。開這種玩笑的後果,是任何一方都難以承擔的。

所以,對於倒打一耙的行為,在法庭上只需予以否認,就會萬事大吉的。


飛蛾灘


首先借條有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是三年。如果沒有日期是二十年。過了訴訟時效,對方就有了抗辯權。

其次,誰主張誰舉證,意思是誰主張積極事實,誰承擔證明責任。所以如果對方有事實抗辯,在你拿出借條之後,由對方提供他所說的事情證據。

希望能幫到你。



自由守夜人


律師釋法: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所以在法庭上,不怕亂講話,怕的是有證據!


以陳律師的訴訟經歷來看,不要說當事人,即便有很多律師也會說一些明明沒有證據還信口開河的話,這樣的話說的再多也沒有意義。你的回答很簡單:“對方說的不是事實。”就可以了。

在民間借貸中,被告會想很多辦法來進行賴賬,但是要想通過主張自己是受到“欺詐”、“脅迫”或通過其他方式使其作出有違真實意願而讓欠條無效是基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除非被告能夠舉出強有力的證據。注意:即便被告能請出證人,法院也不會輕易採信,除非這個證人與被告完全沒有任何的利害關係,且經得起法官的詢問和核查。

所以你不必在意被告如何打倒你一耙,如果胡言亂語,你只需要在意他有沒有拿出貨真價實的證據,只要沒有證據,被告在法庭上的這種發言只會讓法官更加鄙視他的人格,在判決上會更加有利於你。

記住,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在法庭上,每個人都要對自己說的話負責,而負責的形式就是有相應的證據,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要多說,說的越多越會讓法官覺得你在撒謊!



陳豪俊律師


不怕,有沒有借款交付依據,借款應當以實際交付為依據。而且在庭審中,法官會問他,什麼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他說是被灌醉的,那第二天有沒有報警!事後一段時間有沒有報警。再寬容一點,庭審後給你三天時間去公安機關立案,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就會駁回處理,移送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將直接依法判決。民事案件當中講究誰主張誰舉證,口說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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