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戶的房子,還能要回來(二)

近期,筆者親自辦結一個離婚過程中,一方將房屋過戶給其母親的案件。最終過了戶的房子,被法院認定轉讓行為無效,該房產重新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和大家簡單分享一下:

案情介紹:

賈女士與丈夫92相識、94年結婚。96年夫妻共同購買了一處住房,賈女士和丈夫出了一部分房款,從親戚處又借了剩餘的房款。房產登記在丈夫名下。

2000年開始,賈女士與丈夫感情逐漸出現問題,雙方經常吵架。於是賈女士與丈夫提出離婚,但後考慮的到孩子問題,雙方沒有辦理離婚。多年後,賈女士和丈夫的感情依然沒有改善,在無意中發現丈夫有外遇。於是賈女士毅然起訴丈夫,要求離婚。

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賈女士發現自己與丈夫購買的房屋,早在2002年,就已被丈夫通過買賣的方式過戶了婆婆。於是,賈女士不得不另案起訴丈夫與婆婆,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過了戶的房子,還能要回來(二)

離婚過程中,一方惡意轉移財產、不動產等行為,存在法律風險


裁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賈女士的丈夫與婆婆,並無房屋買賣的合意,且並未支付房屋對價。因此,確認賈女士的丈夫與婆婆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律師觀點: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受讓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處分人為無權處分人,支付了合理對價且完成了動產交付或不動產登記的情況下,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物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賈女士的丈夫因擔心離婚時房產會被賈女士分割,與其母親惡意串通,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假借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其母親,導致賈女士利益受到損害,已構成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該房產雖僅登記在賈女士丈夫的名下,但賈女士的婆婆知道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明知賈女士的丈夫是無權處分人,且其未支持合理對價。因此,即使該房屋已經過戶到賈女士的婆婆名下,仍然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注:本文中因考慮到當事人隱私問題,因此,對姓名及相關信息進行了必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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