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西:不懂《教師法》也是“法盲”

李鎮西:不懂《教師法》也是“法盲”

一個小學生把同伴殺了,不知道這是犯罪,我們常常說這孩子是“法盲”;甚至有的成年人犯了罪,比如貪汙受賄,也說自己“不知道這是犯罪”,我們也說這樣的人是“法盲”。在這裡,“法盲”之“法”更多的是指刑法。其實,不懂《教師法》也是“法盲”。

之所以想到這一點,是因為近期重新仔細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深感平時人們議論的有些教育新聞或話題,其實在《教師法》中都有明確的定論。人們吵來吵去,爭論不休,其實《教師法》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有什麼值得爭吵的?

下面我略舉幾條說說——

●“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這裡說得再清楚不過了,“享受國家規定的寒暑假的帶薪休假”,是法律規定的教師的神聖權利!可至今還有校長對老師們說:“寒暑假是學生的,老師領了工資就應該上班!”“老師的寒暑假,是沾了學生的光!”這話不但充滿混賬邏輯,而且也是公然違法!”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這是許多老師非常熟悉的條款,但不少地區至今未能兌現,對這些地區而言,首先是地方政府違反《教師法》,而不是簡單的工作作風問題。兌現“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沒有半點討論的空間,必須不折不扣地守法。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工資”,包括了各種績效、津貼等收入。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這裡已經規定得非常明確清楚,對城市教師住房有許多“優先”和“優惠”,而對農村中小學教師,則直接說“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各級政府對照這條看看,是否違法?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侮辱、毆打教師的情況時有發生,前段時間我還寫了文章呼籲對毆打教師者要依法加大懲罰力度,其實,只要不折不扣嚴格執行這一條款,我相信“侮辱、毆打教師”者必然會減少許多。關鍵還是“有法必依”。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裡,“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必須“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那麼多教師居然贊成體罰學生,還“義正辭嚴”地說了許多“理由”,可《教師法》對此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就是不許體罰學生,否則相關教師會受到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然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法》是一個完整的法律文本,作為教師不能只選取對自己“有利”的條文說事,自己“不喜歡”的條文則視而不見。是否可以“體罰學生”,這不是一個教育方法的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如果一個老師以體罰學生為榮,不但他,而且所有為他“鳴不平”的人都是“法盲”。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對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了“法律警告”,條文所涉及的種種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明確的法律處理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不止一個地區發生地方政府侵犯教師權益的事,但我看到的總是打壓依法維權的教師,卻沒有看到有哪個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領導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我不再引述評論了,建議每一位教育者都認真讀讀《教師法》,不要再做“法盲”。遵守《教師法》,許多教育行為是有法可依的;對照《教育法》,我們會發現,教師該不該享受寒暑假?教師的工資該不該不低於或高於公務員?毆打教師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體罰學生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好多話題的爭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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