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坤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參與中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改革、庭審實質化“三項規程”等重大改革項目,曾掛職雲南省公安廳廳長助理,靖霖(北京)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
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是刑事訴訟三大原則,其中證據裁判是最基本的原則,它決定了案件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非法證據排除是在規則領域引入了政策性的規則,促使我們關注案件的程序公正。而疑罪從無是司法系統的一個兜底性規則。
實踐中對於那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由於被告人曾經作出了有罪供述,或曾經有證據指向被告人作案。最後勉強作出了不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從而導致了錯判的發生。
疑罪從無並不是一個很簡單的理論話語,它包含了很複雜的實踐規則和操作規則。首先,他包含了一種合理懷疑的理念。實際上,排除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的證明標準,早期是為了緩解陪審團定罪的心理壓力,
合理懷疑有一個很好的表述即合理懷疑是令人滿意的良知。
一、合理懷疑的內涵:其一,必須是理性的懷疑;其二,懷疑須有證據基礎;其三,輕罪重罪標準不同,雖然在規則上輕罪和重罪的標準統一,但在實踐層面,輕微的盜竊案件和死刑案件在證據標準問題上是有差異的。其四,存疑不能勉強定罪。
二、疑罪的認定標準:其一,證實與證偽結論同一,在法庭具體案件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往往比較關注證實犯罪,而辯護人則關注證偽犯罪。其二,案件事實包含二個要素,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只限於定罪證據不足,如果僅僅是量刑證據不足,定罪事實已經很清楚了。則在量刑上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罰。這不併是一個疑罪。其三,疑罪不等於確實無罪。
三、疑罪的表現形式:證據非法或虛假疑罪,辯解辯護成立的疑罪,關鍵證據矛盾的疑罪,證據結論不一的疑罪。
四、疑罪的產生機理:證據天生很薄弱,取證偏差與失誤,控辯天然有偏見。
五、疑罪規則的蘊含:以庭審為中心檢驗疑罪,存疑有利於被告人規則,一事不再理規則的適用。
六、疑罪從無三要求:適用於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疑罪庭審的多元識別方法,疑罪認定須窮盡所有證據
七、疑罪的程序保障:如何適用留有餘地的判決,定罪與量刑程序相對分離,證明標準定罪高而量刑低
八、死刑裁判的特殊:量刑事實存疑不判死刑,適用死刑事實存疑不死,定罪事實存疑不得定罪,共同犯罪案件查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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