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防範指引

物業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風險防範指引


一、面臨疫情,物業企業如何藉助政策緩解經營壓力

答:1.申請“穩崗補貼”,具體標準為企業及其員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就北京⽽⾔,需具備以下資格:一是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二是上年度企業裁員率低於本地上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

2.持續關注企業所在地政府政策優惠和扶持措施並主動申請。

二、物業服務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


1.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答:與員工協商一致後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和安排待崗。建議:注重與員工的坦誠溝通和交流,如果企業確實有困難的,共同協商尋找解決⽅案;如雙方簽署書面協議的操作難以具體落實的,儘量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明確企業與員工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國務院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屬於什麼性質?

答:國務院規定的延長春節假期性質為休息日。各地出臺延遲復工政策的,企業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時間復工,對延期的性質除上海之外各地均未作出明確界定,請各地根據當地政府的解釋來確定延期的性質。上海延遲復工,單位不宜在此期間安排年休假,在家辦公,需雙倍支付工資補休。

3.地方政府規定延長假期或延後復工期間,到底是休息日還是法定節假日?

答: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需要根據各地的具體規定來確定。以北京為例,其性質應屬於靈活安排工作的期間,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的週一至週五工作的,屬於正常上班,不屬於加班。

4.延長假期及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強制復工嗎?

答:不可以。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系各級政府為應對疫情而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除非是符合規定,屬於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的行業。比如按照北京、上海的規定,可以不延遲復⼯的⾏業有:

• 保障城市運⾏所必需的⾏業:如供⽔、供⽓、供電、通訊等;

• 疫情防控所必需的⾏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產和銷售等;

• 群眾⽣活所必需的⾏業:如超市賣場、⻝品⽣產和物業等;

• 其它涉及重要國計⺠⽣的相關企業。

5.強制復工,會有什麼後果?

答:企業若強制復工,會面臨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6.若企業在延長假期期間開工, 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答 :是的。應當⽀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對於在延⻓春節假期期間開⼯的,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按規定⽀付加班⼯資。公司安排員⼯在延⻓春節假期的1⽉31⽇⾄2⽉2⽇期間上班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付加班⼯資。

7.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企業是否需要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

答:不屬於加班,沒有加班⼯資。推遲復⼯,是為了防控疫情,並⾮是法定節假⽇,也並⾮是休息⽇。為了防控疫情⽽在推遲復⼯期間上班的,屬於正常上班,沒有加班⼯資。例如,上海市⼈⼒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27⽇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規定,3⽇到9⽇推遲復⼯期間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據上述通知,如果推遲復⼯期間在⼀個⼯資⽀付週期內的,則企業應按正常⼯資⽀付;超過⼀個⼯資⽀付週期的,則企業可以不按正常⼯資⽀付, 但⽀付的⼯資不得低於上海市最低⼯資標準。

8.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通過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少發放工資?

答:企業在與勞動者協商⼀致的情況下可以縮短勞動者的⼯作時間。因縮短⼯時的,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應當低於最低⼯資標準。

9.因疫情未及時返崗職工,如何安排?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答:優先安排休年休假,可申請事假、病假等。若因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也不能單方面調崗調薪。若非因上述原因導致曠工的,則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執⾏。

10.員工被隔離,公司能否單方面調崗調薪?

答:不能。公司不得停⽌⽀付其隔離期間的⼯作報酬,也不能單⽅⾯調崗調薪。

11.職工被派往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當視為工傷。

12.員工因擔心疫情而拒絕上班,如何處理?

答:安撫、溝通、書⾯通知或遠程⼯作。如確實⽆法安撫的,並⽆法遠程⼯作。可以經溝通後,勞動者主動辭職,或雙⽅協商⼀致解除勞動合同。

13.員工拒絕檢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若員⼯情形嚴重,嚴重違反應、妨礙緊急處理工作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解除並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14.員工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費用能否報銷?

答:可以,由醫保基⾦⽀付。

15.在法定假期結束後,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答:是的。按照《工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6.對於已確診的員工,以及在觀察期、隔離期的員工應怎樣考勤?

答:對已確診的員工,在患病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對於觀察期、隔離期的員工按照“出勤”執⾏。

17.員工結束隔離措施之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按照什麼標準支付?

答:若員⼯可提供病休憑證的,按照病假處理;因特殊情況沒有病假證明的,⽤⼈單位可以優先安排員⼯年調休、休年假、或調整為公司福利假期等;員⼯如果沒有醫療機構病休證明,同時員⼯其它假期已經⽤完的情況下,可以向所在單位按程序申請事假。


18.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員工無法按時返崗時,工資應該怎麼發?

答:按照當地政策執⾏。⽐如北京⼈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2020〕11號)明確規定,職⼯未復⼯時協商⼀致,可以安排職⼯待崗。及時返⼯且時間較⻓的,或者職⼯從疫並居家觀察等。該期間的⼯資發放,單理。不低於本市最低⼯資標準的70%⽀付基的出差職⼯,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正常⼯作期間⼯資⽀付。

19.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如何處理?

答: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員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0.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加班?

答:可以。必須明確加班是由於疫情防控需要,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與業主有關的法律風險防範

(一)防疫期間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1.財產徵用的配合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2.人員調集的配合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3.疏散、隔離、封鎖的配合義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4.人身活動範圍限制的配合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二)防疫期間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1.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4.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6.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7.尋釁滋事罪。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8.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9.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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