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怎麼分配到底“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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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怎麼分配到底“誰”說了算?

李順華拆遷律師團

今天跟大家探討一下土地補償費怎麼分配誰說了算?

  • 眾所周知,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當土地被徵收後,補償款是否能依法及時分配到農民手裡,事關國計民生。但在實踐中發生了很多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尤其是有時地方政府沒有將屬於農民的地上物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農民,而是連同土地補償款一起支付到了村裡,導致這筆錢到了村裡後要不就遲遲不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要不就被村幹部以各種名義扣留,甚至被偷偷的貪汙了。甚至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也是個別村幹部自己隨意決定分配,導致很多不公平現象發生。本期我們就是要探討一下對於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到底誰說了算?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怎麼分配到底“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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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來看一個案例。

  • 家住浙江金華的劉女士是土生土長的某農村人,長大後出嫁它村,但戶口一直沒有遷出,後劉女士離婚後回到本村,與父母一起居住。當遇到村裡徵地拆遷,每個村民可以分到徵地補償款八萬元,而村裡以劉女士是外嫁女為由,按照村規民約,不分配給其土地補償費。為此,劉女士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於是委託律師代理其維權。
  • 律師介入後經分析認為,首先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只要是本村村民就應當平等的享受村民待遇。劉女士雖然曾經出嫁它村,但戶口沒有遷出,在其他村也沒享受到分配承包地等村民待遇,因此不能因劉女士曾經出嫁它村否認她的村民身份。其次,村規民約也好,村民大會的決議也好,都不能與法律相違背,這是底線。因此,雖然村規民約有外嫁女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規定,但是這明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構成了對劉女士利益的侵害,是無效的。最後,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一般由村民大會審議通過的分配方案為準,因此所謂的村規民約中涉及土地補償款分配的內容是否經過村民大會討論決定,是判斷其是否有效的前提,更不能成為個別村幹部擅自決定補償款分配,剝奪劉女士合法權益的藉口。
  • 經過以上分析後,律師代理劉女士起訴村委會,要求享受平等村民待遇,向其支付八萬元的土地補償款。最終,法院判決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劉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依法維護。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徵地補償款的分配,涉及每個村民的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應該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分不分,怎麼分絕對不是個別幹部可以說了算的。當然,即便村民大會有權決定分配方案,也不是無條件的,其決定內容不能違法侵害村民正當權利,否則,村民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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