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過程中鋼材價格大幅上漲,是否可以要求補償?

那年花曾落


  1. 一般而言,一個完善的施工合同,會對此類情況的發生做明確的約定。如合同約定,在一定比例範圍內的價格浮動,施工單位不能要求補償;超過一定比例的價格浮動可以要求補償。此時,只需要根據價格浮動情況,要求補償即可。
  2. 但有的合同約定,無論價格有多大幅度的浮動,都不能要求補償,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不能要求補償了嗎?也不一定,在項目質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依法判決。
  3. 但有的合同對價格浮動的處理沒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那麼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此時,如合同有關條款也未明確時,可以要求按照交易習慣來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2017》或《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對價格的浮動處理均有載明,可以視為交易習慣處理。
如:《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有關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參照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推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用條款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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