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是嚴禁非法狩獵、非法販賣的,但在利益的驅使下,仍有人鋌而走險。記者從柳林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獲悉,該所日前偵破一起非法狩獵、販賣野生動物案件,現場查獲野兔死體851只,疑似環頸雉死體3只,疑似石雞8只,不明動物皮29張,抓獲嫌疑人兩名。
2020年3月3日,柳林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周邊縣市兄弟單位提供線索,經細緻摸排線索獲知,有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販賣與嫌疑人劉某平手中,現存放於柳林縣穆村鎮一民房自建冷庫內,在適時非法販賣。2020年3月4日上午10時許,柳林縣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聯合柳林縣青龍派出所組織警力,果斷出擊,將野生動物存放點一舉查獲,經過長達七個小時的現場勘驗,共查獲疑似野兔死體851只,疑似環頸雉死體3只,疑似石雞8只,不明動物皮29張,隨即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野生動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攜帶者和傳染源,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極大隱患,增加了疫情防控風險。柳林縣公安局對此高度重視,將查獲的所有野生動物死體清點記錄在冊後,立即轉移至異地冷庫封存。
經核查,嫌疑人劉某平常年收購野雞、野兔等野生動物死體販賣謀利,並從其口中供出另一名嫌疑人高某忠,高某忠對自己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高某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式獵捕野兔100餘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狩獵罪,柳林縣公安局於2020年3月5日立案偵查。
劉某平收購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數量超過50只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柳林縣公安局於2020年3月5日立案偵查。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閱讀更多 山西融媒體快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