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

納稅學堂


非請自來。

這是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一個很典型的問題,相對複雜也很特殊,可以說是新的規定,而且具體如何計算還不好理解,咱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我們知道,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城建稅及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此處只考慮增值稅,不考慮消費稅)。城建稅及附加最大的特點是隨增值稅的繳納而繳納,隨增值稅的減免而減免,隨增值稅的退庫而退庫。

問題來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城建稅及附加也隨之退稅嗎?貌似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尷尬了。與之相對應的規定的,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好傢伙,看半天都不知道什麼意思!還是舉個簡單例子來說明一下。

龍門賬公司,某一徵稅期銷售業務產生銷項稅額為100萬元,對應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上期末留抵退稅20萬元,符合規定已申請退稅,本期需要繳納的城建稅及附加如何計算。

具體如何計算,咱們來看看,本期應納增值稅=100-40=60萬元,這應該很好理解,按上述的說法,應納的城建稅及附加(按7%、3%、2%)=60*12%=7.2萬元,對嗎?彆著急,往下看就明白了

如果咱們不申請退20萬的留抵稅額,本期應納的增值稅應該是100-40-20=40萬元,應納的城建稅及附加=40*12%=4.8萬元。

可見,上期留抵稅額的20萬元,不申請退稅直接抵扣銷項稅額,繳納的城建稅及附加4.8萬元;申請退稅不退城建稅及附加不說,還要多繳納2.4(7.2-4.8=2.4)萬元,這……顯然不合適,對吧。

怎麼解決這問題呢?對此有專門的文件出臺,套入本例數據就很好理解該規定,本例中應納增值稅是60萬元,考慮留抵退稅後的城建稅及附加的計算依據是60-20=40萬元,應納的城建稅及附加=40*12%=4.8萬元。這樣計算的城建稅及附加才是“真正”需要交的。

好了,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建稅及附加就是這樣計算了,大家都學會了吧。


龍門賬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這個問題,看似複雜,實則很簡單。


所說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繳納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國不再區分行業全面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部分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全部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以上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此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某市聞濤建築有限公司9月期末留抵稅額110萬元。其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10萬元,增量留抵稅額為100萬元,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110-10)×100%×60%=60萬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60萬元。此時,其10月份的上期(9月期末)留抵稅額變為50萬元。

該公司2019年10月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150萬元,當期取得進項稅額20萬元,10月份應抵扣稅額合計為7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20萬元 +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該公司在11月份應申報繳納10月份增值稅80萬元。


同時,由於該公司繳納了10月份的增值稅80萬元,按一般情形就還應以此為計稅(徵)依據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的政策規定,允許該公司將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60萬元從當期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80萬元中扣除,該公司則只需以20萬元為計稅(徵)依據申報繳納10月份:

城市維護建設稅:(80-60)萬元×7%=1.4萬元

教育費附加:(80-60)萬元×3%=0.6萬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萬元

以上合計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2.4萬元。


不知通過此案例,題主是否明白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如何計算了沒有。


稅海濤聲


增值稅期末留抵是指企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那部分待抵扣的稅款,實質上是企業暫時的多交了稅,佔用了企業的大量資金,因此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尤其是製造業的負擔,一開始是隻允許一部分符合條件的企業退還,但是2019年大規模減稅降費實施以來呢,擴大到所有行業,允許增量留底稅額退稅,減少企業資金壓力,當然設置了一定的條件,符合的才會給退。


但是因為增值稅是城市維護和兩附加的計稅基礎,這裡退稅會涉及一個小小的問題,再繳稅的時候城市維護和兩附加怎麼辦?


假設你看我有80萬留抵,這個月銷項100萬,沒有進項,那麼我能抵扣掉80萬,實際繳增值稅20萬,城市維護和兩附加按照20萬*12%計算。


但是我要把這80萬退了呢,同樣是銷項100萬,沒有進項,那麼此時繳納增值稅100萬,城市維護和兩附加按照100萬*12%計算。


是不是吃了大虧?所以政策剛出來了時候坊間戲稱國家在放12%的高利貸。


這個問題後來得到了解決,補充文件出來了,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也就是說雖然因為退稅沒有抵扣了,但是在計算城市維護和兩附加時候不再按照100萬計算了,把那退的80萬扣掉,這樣納稅人不會因為退了留抵而兩附加沒退而多交稅了。


小河說


這是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中的留底退稅問題。以下來說一說。

關於怎麼計算,是有一段背景故事的。瞭解了這個背景,或許對理解怎麼計算,有些許幫助。

1. 關於留底退稅的規定。

對於企業來說,有留底的稅款,很可能是發生了採購,但是相應的銷售並未產生,那麼進項對於企業來說,就是一種資金的佔用。如果企業長期存在大量留底稅額,相當於是在為這筆資金“付息”。因此,國家在2018年6月出臺了2018年70號文,允許部分行業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但是,問題隨之而來,申請退稅後,後續產生的應繳納增值稅,因為沒有留抵了,就需要繳納城建稅等附加,而如果納稅人沒有申請退還呢,其對應的銷項稅額無需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城建稅等附加稅費,這麼看來,退稅後會產生附加稅費的問題。所以,國家緊接著出臺了一個補充政策,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就是2018年80號文。

這個文件說了,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什麼意思?比如本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為50萬,上期留抵為30萬。如果申請了這30萬退稅,那麼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50萬,但是計算城建稅的依據不是50萬,而是要把這個退稅的30萬給扣除,因此城建稅及附加為(50-30)*(7%+3%+2%)=2.4萬,而不是用50*(7%+3%+2%)=6萬。

這一政策的出臺,讓納稅人能夠充分享受到稅收政策的利好和優惠。

2. 留抵退稅的不斷深化改革。

今年,在去年的基礎之上,又推出了2019年39號文,將退稅的範圍擴大到了所有行業。當然,這其中也增加了一些限制,比如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額大於零,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等。一方面,是對於那些常態化有留抵的納稅人,給與稅收的優惠,一方面,也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因此,對於納稅人來說,搞清楚稅收的政策,才能更好地運用於企業的實踐當中,給企業帶來更多的實惠。


財會小童


問題關鍵詞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標準回答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

即對實行:

對象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

行為 :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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