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權需要哪些手續

放棄財產繼承權需要哪些手續?關於放棄財產繼承權,可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放棄財產繼承權需要哪些手續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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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培勝律師,廣西金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多年,擅長辦理刑事案件、民事、經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糾紛、非訴訟案件,精通法律、法規,善於為當事人出謀劃策、維護其合法權益、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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