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法院公開宣判李文有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磐石法院公開宣判李文有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2019年12月19日

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文有等10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文有、李湘俊、張樂成、王雲鵬、李闖等10名犯罪集團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各界群眾等 30餘人旁聽了宣判過程。


磐石法院公開宣判李文有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案 情 回 顧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文有糾集李湘俊、張樂成、王雲鵬、李闖、趙春琦、張思宇、王震、蘇煜涵、王集軍及盛廷勇、王偉(均另案處理)等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在磐石市、吉林市部分地區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其中,2013年12月、2016年11月李文有為幫助李湘俊等人規避刑事責任,以及本人虛增債務,指使他人作偽證,實施妨害作證犯罪2起;2014年4月至9月李文有為索取非法債務,組織李湘俊、盛廷勇、張樂成等人,採取威脅、毆打等手段,對被害人丁鐵民、李新華、趙正偉等人實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間李文有在強攬工程建設及索取非法債務過程中,組織張樂成、李湘俊、盛廷勇及張國臣等多人,採取暴力、威脅、恐嚇手段,先後實施了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犯罪2起、違法活動6起。此外,李文有為謀取非法利益還實施了與集團犯罪相關聯的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擾亂法庭秩序犯罪計3起。

磐石法院公開宣判李文有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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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庭 審 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文有、李湘俊、張樂成、王雲鵬等人,為了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了逞強爭霸,謀取非法利益,在磐石市、吉林市部分地區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多種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李文有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湘俊、張樂成作為該組織的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依法均應從嚴懲處。被告人王雲鵬、李闖、趙春琦、張思宇、王震、蘇煜涵、王集軍系一般參加者,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文有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在上述犯罪集團犯罪以外,被告人李湘俊與分別被告人王雲鵬、趙春琦、王震、蘇煜涵及王洪陽、崔洋糾集在一起,先後實施了聚眾鬥毆、非法拘禁行為,均應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為消除犯罪集團及其成員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生活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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