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你的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2005年6、7月間,張某利用其客戶經理的便利,用她及他人的客戶信用證,以購車、購房等為由,套取貸款57萬元,加上自籌的13萬元,共計70萬元轉貸給劉某,借款期限3個月,約定利息15萬元。到期劉某支付利息後,雙方又約定本金續借至2006年2月,利息10萬元。

當今時代,為生活方便,很多人都會選擇去銀行申領信用卡,有的甚至同時擁有多家銀行的信用卡,且信用額度都比較高。有的人就會考慮,是不是可以將信用額度先支取出來,再借給身邊的親朋好友週轉,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利息,到期後將信用卡的錢還上,既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又能賺取利息,不失為一條生財之道。然而,這一看似兩全齊美的策略卻可能已經涉嫌了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從條文規定來看,高利轉貸罪的犯罪主體應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客體要件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主觀要件是轉貸牟利的主觀故意;客觀要件是具有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的行為。至於該條中的“高利”,應與民法中規定的“高利”相區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年利率高於36%應認定為高利,借貸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而高利轉貸中的“高利”應是指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將套取的貸款轉貸給他人的行為,即高於各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將借貸出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即已經具備高利轉貸罪的客觀條件,因此,如果其他三個犯罪構成要件達成,司法機關就可以認定為構成高利轉貸罪。


當心,你的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前文的案例中,經司法會計鑑定,張某通過高利轉貸非法獲利104978.65元,2007年5月18日,張某被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


當心,你的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所以,大家以後在生活中一定得注意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掌握好法律底線,避免一不小心走向了違法犯罪,那樣,後果將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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