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國“殺妻騙保”案中,涉事保險公司難道無責?

本案近日終於做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張軼凡因蓄意謀殺被判處無期徒刑。對於這個判決結果,被害人家屬顯然並不滿意,但是,這個判決結果在泰國的司法實踐中,確已是非常嚴重的刑罰。因為在泰國,死刑是極少適用的。至於是否會上訴,被害人家屬暫未表態,當然,即使上訴也未必能如願判死。根據我國屬人管轄原則,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被害人家屬亦可在國內申請提起公訴,但是此案畢竟已在泰國依法審判,根據我國過往的司法實踐,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也在兩可。

如何量刑我們今天暫且不談,今天我們主要討論下相關涉事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法律責任問題。我注意到,被害人家屬表態,將在國內起訴涉事相關保險公司。理由是,被告人偽造被害人的簽名為其投保,保險公司存在審查失職行為,存在過失。

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死亡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險種)的投保人必須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的生效條件是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大家可以設想,陌生人之間如果可以胡亂投保,這個社會將人人自危。但是,根據保險法規定,偽造簽名或者代替簽名並不會當然導致保險合同無效,只要保險公司確認被保險人對投保事宜是知悉的,那麼這份保險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你可能會認為,保險合同為什麼如此不嚴謹,沒辦法,目前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涉事保險公司能舉證證明被害人對投保事宜時知悉的,被害人家屬的這一訴訟理由和主張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那麼,被害人家屬就沒有可能勝訴或者說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或補償嗎?也不一定,基於目前保險行業的不規範的營銷亂象以及以往相關的司法判例,人民法院可能會基本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進行裁判,讓涉事保險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

死亡險涉及被保險人的重大利益,現行法律是否科學、合理、完善?確實值得研判。在此,希望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能與時俱進,在立法、司法以及出臺配套司法解釋方面儘快予以完善,填補法律漏洞,防止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在泰國“殺妻騙保”案中,涉事保險公司難道無責?


在泰國“殺妻騙保”案中,涉事保險公司難道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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