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倫特:無論何時何地,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都是首要的

漢娜·阿倫特(1906-1975),德國猶太人,二十世紀政治思想史上最受矚目的人物。

阿倫特認為僅僅依靠威壓或武力來消滅差異是沒有意義的,人的群體歸屬感並不能依靠法律來建立,而是依靠內心的真誠(良知)來建立,血統、種族等自然差異引發的衝突,得依靠文明本身來逐步解決,而不是依靠強制力或暴力來消滅。

阿倫特:無論何時何地,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都是首要的

思考可以幫助我們達到良善,由於思考,我們可以觸及到一些更深刻的問題:政府權力是否因為目的是正當的,就可以為所欲為?即對權力本身的警惕是核心問題,如果今天因為目的的正當而忽視它,那麼明天它就會藉此機會消滅一切差異(文化差異、制度差異、意識形態差異等)而強行達到一種人為的平等,而這種平等就是為消滅差異因而消滅豐富性和多元性的罪魁禍首。

阿倫特:無論何時何地,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都是首要的

無論何時,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是首要的。

阿倫特認為在極權主義制度之下,人的倫理生活和自由制度下人的倫理生活存在著某種共性——即無論是邪惡制度還是善良制度下,人的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都是首要的。

後來的《人的境況》,最初它被阿倫特取名為《愛這個世界》。在這本書裡,阿倫特甩開了極權主義這一倫理桎梏,繼續思考個體倫理責任與政治生活之間的關係問題。也就是說,即使是在一個自由制度之下,人的個體責任(良知)依然是第一位的。

阿倫特通過對人的複數性特徵的描述,對行動的闡釋,揭示了人類的最重要特質,即行動所具有的創造性和不可預知性,這種不可預知性最終被歸結為人類政治生活的不可預知性。因此,當人類“對給定的人類存在的反叛”能力(例如原子彈的出現、人造衛星的發射成功等)越來越強,而負責任能力並沒有相應提高時,人類就會處於完全不顧整體安全的危險之中。

她也對人類的創造性充滿期待。因此,政治生活不能像工匠們對待制造藝術品的材料那樣對待人類,而是需要通過一種參與式民主去激發每個人的內在良知,用“對話”、用每個人都被尊重地交流來開啟新的民主共和政治,以激發每個人在思考中負責的新的倫理生活——只有這樣的倫理生活,才能承載人類不斷提高的創造力,不至於創造力反噬人類自身,成為毀滅力。

阿倫特:無論何時何地,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都是首要的

阿倫特踽踽獨行於自己的小路而非海德格爾的林中路,從她綿長而彎曲的足跡中,或可找到關於自由悖論的答案:積極生活,愛這個世界——以責任和判斷愛這個世界。這個“來自遠方的姑娘”(語出席勒同名詩,阿倫特年輕時以此自稱)做到了這一切,如詩裡所寫:“她的來臨帶給人們喜悅,她帶來了鮮花和果子,她的饋贈分給了每一個人。”

漢娜·阿倫特經典語句,一起深度進入。

1、惡是不曾思考過的東西。思考要達到某一深度,逼近其根源,而涉及惡的瞬間,那裡什麼也沒有,帶來思考的挫折,這就是“惡的平庸”。

2、一個悲哀的事實是最邪惡的事都是由那些心裡沒確定是從善或作惡的人做的。

3、即使時代黑暗,我們也有權去期待一種照明,這種照明未必來自理論和觀念,而多是源於明滅不定,常常很微弱的光。這光照來自那些男男女女,來自他們的生活和著作。無論境遇如何,這光始終亮著,光芒散佈,照徹世界,照徹他們的生命。

4、沒有頭腦的魯莽,無可救藥的迷茫,或是自鳴得意地背誦已變得空洞瑣碎的真理——在我看來是我們時代最顯著的特徵。

5、惡一向都是激進的,但從來不是極端的,它沒有深度,也沒有魔力,它可能毀滅整個世界,恰恰就因為它的平庸。

6、思考的風所表現出來的,不是知識,而是分辨是非的能力,判斷美醜的能力。

7、惡來源於思維的缺失。當思維墜落於惡的深淵,試圖檢驗其根源的前提和原則時,總會一無所獲。惡泯滅了思維,這就是惡的平庸性。

8、人類不可能獲得自由,除非他知道自己是受制於必然性的, 因為把自己從必然性解放出來的努力雖然不可能是完全成功的,但正是在這個過程中,他贏得了自由。

阿倫特:無論何時何地,個體思考與倫理覺醒都是首要的

9、我希望,思考能給予人力量,在這些不多的時刻裡,在危急時刻,阻止大災難的發生。

10、令人悲哀的真相是,大多數的惡是由從未打定主意要做好人還是壞人的人所作。

11、從蘇格拉底和柏拉圖開始,我們通常將思考稱作我開始與自我的沉默對話。

12、當一個人不可冒犯,不可誘惑和不可動搖之時,他身上就具有了某種迷人的東西。

13、當一個人拒絕思考時,他就交出了人類獨有的特質。不再有能力做出道德判斷。這種思考無能,讓許多普通人,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比如納粹時期執行屠殺猶太人政策的主要軍官被稱為“死刑執行者”的艾希曼)。當一個個普通人徹底放棄了思考,那麼大災難也就離我們不遠了。

14、危險的思想並不存在, 思考本身就是危險的。

15、像我們這樣長期習慣了黑暗的眼睛,幾乎無法告知人們,那些光到底是蠟燭的光芒還是熾熱的陽光。

16、任何懲罰都不具有阻止犯罪事件發生的威懾力量,相反,無論採取怎樣的懲罰方式,某種新型犯罪事件一旦發生,它重複發生的可能性比其首次出現的可能性還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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