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盜竊後又放火,到底如何判?

錢、趙二人其謀去某商場行竊,1999年11月9日凌晨2時,二人到達該商場後,趙某留在商場外觀望,錢某撬門進入,竊取了價值數萬元的物品。錢某認為,放把火可以破壞現場。於是,在離開前用打火機點燃了商場內的服裝,服裝被燒光。錢某出來後,二人逃離現場。第二天分贓時,錢某把放火一事告訴了趙某。

對趙某的行為如何定罪?


共同盜竊後又放火,到底如何判?

共同盜竊後又放火,到底如何判?


錢某、趙某二人構成共同盜竊罪,錢某一人構成放火罪。

錢某、趙某二人有共同盜竊的故意,又共同實施了盜竊行為,構成共同盜竊罪。但放火行為是錢某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臨時起意,由錢某獨自實施的;趙某沒有放火的故意,也沒有實施放火的行為。因而,錢某一人構成放火罪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