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王伯大(約1186-1253),字幼學,號留耕,南宋長溪縣(今霞浦)赤岸村人。王伯大被譽為“骨鯁之臣”,仕途幾度浮沉。他一生清正廉潔,勤政愛民,所撰《四留銘》昭示為人處世哲學,影響深遠。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嘉熙元年(1237 年),王伯大上《極言逸欲敗德等弊疏》,抨擊朝政腐敗,強鄰浸逼,指責理宗皇帝面臨國家危亡而不自知。不久被外放婺州為官,回京後又被閒置,直到淳祐三年(1243年),朝廷才重新啟用王伯大,任命為福建路轉運使。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王伯大因此“督漕於閩”,兼體察民情之休慼、官吏之勤惰以及軍糧供應諸事。辦公地點大概設在建寧府(今建甌)。在這期間,他受理了一樁跟財產繼承有關的案子,所寫判詞還被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判牘的集論,是研究南宋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作者據說是南宋後期福建建寧府(今建甌)人士。文集中共有朱熹、真德秀、吳潛、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趙汝騰等二十八位名臣在擔任地方官時處理訴訟的一些判詞。王伯大的這篇判詞名為《立昭穆相當人復欲私意遣還》。案情是這樣的: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建寧府虞艾,是某縣丞的兒子,娶陳氏為妻。陳家比較富裕,以田一百二十種作為陪嫁。不料幾年後,虞艾與陳氏未曾生育,就相繼過世,田產落入其父手中。虞艾夫婦沒有嗣子,陳氏的父親陳佐對此非常不滿,就要求收回陪嫁的田產,虞縣丞自然不肯。陳佐就繞過縣衙,直接告到轉運使衙門。經前任轉運使調解,雙方同意以族內虞繼作為虞艾夫婦的嗣子,並立下文書,陳佐這才撤訴。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然而虞縣丞對虞繼沒有感情,且和寵妾劉氏生育有一子,已長大。沒多久,在劉氏的教唆下,虞縣丞開始籌謀將虞繼趕回去。他先是假意收養了一個三歲的遺棄兒,取名虞錐,接著利用職權,讓縣衙出具了一份收養虞錐證明,最後指責虞繼在虞艾死後不主持喪事,沒有盡到孝子責任,不由分說將虞繼趕回了本家。虞繼與生父虞升夫不服,拉上陳佐,再次到轉運使衙門告狀。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王伯大接到案子後,詳細瞭解前因後果,心中有數,就開堂審理案子。他指出,虞縣丞收養三歲小孩,是別有居心,目的是謀取兒子虞艾留下的田產。而虞繼手上有定嗣書,且證人都能出庭作證。虞房族長虞季恭與劉氏的兒子雖未出庭,但也提供證詞在案,足見是非。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最後王伯大判決:虞繼立為虞艾嗣子在先,繼嗣程序合規,且無明顯過錯,不得驅逐。劉氏不得再生事端,虞錐不得妄謀攙立。虞繼承繼虞艾門戶,應用心操持祖業,孝順父母,不得與劉氏生隙。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就這樣,王伯大再次判令立虞繼為虞艾的繼承人,認為這樣做可以“非惟虞艾香火有歸,亦可以息陳佐不已之詞。”虞縣丞也無話可說。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在福建轉運使任內,王伯大在省內還做了不少事情。

1.重教興學。他爭取到皇帝的詔令,新建御書閣,擴大了建寧府府學規模。(見《八閩通志》:“漕使王伯大建御書閣”。)。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2.捐資助民。家鄉赤岸水利設施年久失修,一生清貧的王伯大捐獻俸祿50兩銀子,委託縣令黃恪負責,倡修赤岸營田陂。詳見赤岸林甄寫《修赤岸營田陂記》。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3.考評官吏,王伯大秉承實事求是作風。根據《宋史·黃師雍》記載,黃師雍任龍溪知縣時,忠勇正直,能力出眾。黃師雍是權相史彌遠的門生,人皆避嫌。王伯大熟知其能力,堅持將其政績定為優等。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王伯大出色的能力再次獲得宋理宗的青睞,淳祐四年(1244),王伯大二次進京,歷任權吏部侍郎兼權中書舍人、吏部侍郎兼權中書舍人(從三品)、侍讀兼權侍右侍郎兼同修國史、實錄院同修撰、權刑部尚書、刑部尚書、端明殿學士(正三品)、籤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從二品)、參知政事(正二品、副相)、資政殿學士知建寧府(正三品),宦海幾度浮沉。

一代名臣王伯大明斷繼嗣糾紛案,經典判詞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