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款是不是彩禮

案情:甲女因懷孕要求與乙男買房結婚,乙男依甲女要求向其轉款100萬元。甲女收款後,未買房亦未與乙男結婚,並且私自流掉胎兒。現乙男要求甲女返款,甲女說此款是乙男向自己贈與的補償款,不應返還。

一、彩禮

彩禮又稱聘金、聘禮、納徵,是由來已久的習俗。通常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是以婚姻締結及延續為目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十條對“彩禮”做了嚴格的規定,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二、案涉購房款可判定為彩禮

以結婚為目的向對方支付的購房款在實際判例中,需考慮給付財物的價值、給付的場合及給付的時間等因素來綜合判定其給付行為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如以結婚為目的,宜判定為彩禮,否則不認定為彩禮。此種說法已突破彩禮的本意,是對彩禮的範圍的擴大。本案中,乙男向甲女轉款100萬元的用途,明確是用於購買結婚用住房,是明顯帶有目的性的給付,應判定為彩禮範圍。在日常生活中,購房款屬於家庭重大支出,往往會耗費家庭幾代人辛苦的血汗錢,依樸素大眾心理,購房款一般是附帶以結婚為目的的。

三、可請求返還100萬元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十條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為主要判斷依據。案涉100萬元完全是以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和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購房款,是具有附帶有條件的締約關係。乙男同意與甲女以結婚為前提共同購買房屋,即為對甲女的承諾,而且需要雙方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好結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成立。本案中,甲女未用案涉款購房,亦未與乙男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於返還法律規定的情形。

四、本案甲女可否主張100萬為贈與?

贈與是給予方基於自己的意願主動將財物贈與給受人,給受人對此予以接受。因為實踐中事實的複雜性,導致客觀事實無法轉化為法律事實,故依據證據規則,將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給主張為彩禮的一方,在證據不足、待證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推定取得的彩禮系贈與。本案中,乙男主張返還購還款,則承擔購房款的給付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證明責任,如舉證不能,則承擔追回不能的後果。

彩禮作為婚約中的傳統習俗或許還會將長期存在,並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增長,彩禮的範圍不斷外延,彩禮的金額不斷上升,男女雙方在交付和接收彩禮時多一份理性與審慎,使婚姻迴歸愛情的本質而不陷入流俗的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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