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借貸擔保的行為,法院審判怎麼認定?

企業在資金鍊緊張時,往往求助於民間資本出現名為商品房買賣實為借貸的情況,實踐中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既不歸還借款本息,也沒有將房產過戶給出借人,出借人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退還購房款,借款人(開發商)則主張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糾紛,事實認定成為審判中的難點。

紀小樂認為雙方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系將房屋作為借款的擔保,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只是具體實現單保價覺得方式。該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屬於借款人與出借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變相約定將擔保財產歸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質契約的要件,應屬於無效合同,但仍應按照借貸合同關係予以處理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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