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該如何立遺囑?

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如何立遺囑,是一個既現實又緊迫的問題。

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該如何立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與口頭遺囑五種形式。繼承法對每種遺囑有特別要求。對於新冠肺炎危重症病人,因病情危重存在書寫等行為障礙時,在病情危重期間立公證遺囑、自書遺囑會行動不便甚或不可能,故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及口頭遺囑中的一種。繼承法對該三種遺囑的要求如下: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起施行)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如果違反繼承法對不同形式的遺囑在形式與見證人方面的相關規定,將導致所立遺囑無效,這是相關遺囑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見證人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