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取得的取暖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等10個稅收熱點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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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一 我單位為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在計算附加稅方面有什麼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規定,三、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的計算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並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具體如下:(一)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退還比例按下列方法計算:1.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2.2015年1月1日後(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二)當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不超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時,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當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超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時,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因此,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問題二 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機動車車船稅,如何開具完稅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規定,二、認真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嚴格執行代收代繳規定(五)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上述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十一)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時,應向投保人開具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三、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代收代繳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六)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訴,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納稅人申訴後按照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七)保險機構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報手續後,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八)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後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由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所持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並在保險單上註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第一聯(存根)和保險單複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收據)由納稅人收執,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

因此,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後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由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所持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並在保險單上註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

問題三 我單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皂腳可以享受農產品免稅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皂腳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0號)規定,皂腳是鹼煉動植物油脂時的副產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學工業原料。因此,皂腳不屬於食用植物油,也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農業產品的範圍,應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因此,皂腳不屬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中農業產品範圍,一般納稅人銷售皂腳應按照16%繳納增值稅。

問題四 國地稅合併後,河南省新版普通發票是什麼式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一、啟用新的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型,套印在發票聯票頭正中央,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河南省稅務局”字樣。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二、普通發票名稱統一調整為“河南××發票”。例如:“河南通用機打發票”“河南通用定額髮票”等。三、普通發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溫變防偽圖案由“HNGS”調整為“HNSW”;防偽紙質介質中的“河南國稅”標識調整為“河南稅務”標識。……附件:1.發票監製章樣式2.普通發票票樣

因此,為維護納稅人正常用票權利,確保稅務改革前後普通發票有序銜接、平穩過渡,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保持票種、分類代碼和發票基本式樣不變的基礎上,對發票監製章、發票名稱及防偽措施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於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您可參考上述文件自行了解。

問題五 光伏發電增值稅優惠明年繼續執行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徵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因此,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50%的政策目前執行到2018年12月31日。

問題六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規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鑑證諮詢服務。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佈。本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並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後續管理。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後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問題七 員工取得的取暖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規定,第八條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員工取得的取暖費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涉稅事宜建議您聯繫主管稅務機關諮詢確認。

問題八 個人轉讓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時,股權原值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因此,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問題九 十一月份例徵期到哪天?

答:本月例徵期為11月1日至11月15日。

問題十 對社保基金會受託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哪些印花稅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規定,三、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佈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因此,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徵後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於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不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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