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犯法,數罪併罰,樂業縣刑偵原大隊長被判刑

近日,靖西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樂業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原大隊長陳某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陳某擔任刑偵大隊大隊長期間,指使內勤將案件暫扣款及取保候審保證金共15.7萬元轉到自己銀行賬戶用於其本人個人投資生意或生活開支。2016年1月,被告人陳某在辦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時徇私枉法,指使辦案民警篡改案件關鍵證據,收取犯罪嫌疑人“好處費”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個人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出於個人私利私情,對明知是有罪之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該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陳某有坦白認罪情節,遂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文字:陸安德、許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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