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

導讀: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那麼新的《土地管理法》和之前二零零四版的《土地管理法》相比較而言有哪些利好呢?今天給我們說一下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徵收制度方面的利好。

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

明確界定了什麼是公共利益

我們國家的憲法在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進一步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憲法首先說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然後又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收和徵用,在2004版的土地管理法,並未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在以往的農村土地徵收中很多糾紛往往圍繞著徵收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在徵收的過程中一旦產生了糾紛,政府堅定這是為了公共利益,很多人民群眾並不認可這是公共利益,通常在法庭上也是雙方爭執的焦點,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採取了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這一規定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其中第四十五條明確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實施徵收。在這裡需要注意,他用列舉的方式很好的把公共利益的範圍界定且不能做擴大的解釋。公共利益包括:

1. 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2.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3.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以上五點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對公共利益的明確解釋。首先這幾點的前提都是由政府組織實施,所以商業性的需要用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

給大家舉個例子,我們日常生活中可以看到學校分為公立和私立,如果徵用你的土地蓋公立的學校那麼這就屬於政府組織的徵地,換而言之如果要蓋一個貴族的私立學校那就不是政府組織的用地。

其中大家可能會對第四點有疑問,扶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也有不是政府組織的?答案是有的。在實踐中有些商業房地產公司看上這塊地了想組織商業開發,他會把這塊地其中一部分用來建造安居房,而另一部分用來做商業開發。這種情況下就不屬於政府組織實施的。

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

綜上所述,新《土地管理法》對公共利益的範圍做出了明確的界定。新法的修改無疑是對我們廣大農民朋友的一大利好,充分的限制了政府對於徵收徵地的權利,也充分擴大了農民朋友的權力。

最後提醒廣大農民朋友,要懂得國家法律,要會使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力,要做到知己知彼,最後才能得到應有的權益。

■ 專業的行政法領域律師,定期提供行政法知識的交流與分享。

■ 關注“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遇到了拆遷問題隨時可以進行溝通與諮詢。

■ “楊在明律師”曾參與立法、擔任過法律課堂講師、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遵循“只為被拆遷人服務”的宗旨。


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


新《土地管理法》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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