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爺1814
需要注意出借人(債權人)的非法經營罪是否指向其借款行為?
1.如果是,那麼其放貸資金屬於“作案工具”、“違法財產”應該被沒收掉!
2.如果否,那麼與借貸行為無關,並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
債權人因為在服刑期間無法主張還款的,有可能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待其出獄後仍可主張還款。
即便有其他原因不便主張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因此獲利也是事實,債權人可以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需要特別提出,因為維權成本的問題,需要確認債務數額引起訴訟的機率?
章磊律師
就債務來講需要歸還本金的,其他造成損失或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另行計算。
仨老頭
不管出借方咋樣,前
錢得還,有錢就立馬還,沒有錢 慢慢掙錢還。
用戶6168650987160
偽命題,以自有資金出借絕不會是非法經營罪,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是一定要還的。現在感覺好多人盼著出借人出事就像好多P2P爆雷了但借款人不還錢也會被追訴或徵信上黑名單的。
亓立建
不可以,但是借款合同是無效的,借款人只需歸還本金加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息即可。
執業企業法律顧問
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欠債是要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