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投標中的資質使用,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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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投標中的資質使用,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一、分公司能否獨立投標?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可以從法律層面確定“分公司可以獨立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即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分公司能否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

以分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的,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

分公司獨立參與投標時,是區別於總公司的獨立民事責任主體,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屬於典型的“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的資格或資質證書投標”。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將這種行為明確界定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按他人名義投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採購投標,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

如果取得總公司授權,代表總公司投標,中標後由總公司實施項目,則可以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

實踐中,

1、分公司大部分行政許可有申請限制,很難達到招標要求的資質;

2、《中華人民共和或政府採購法》22條要求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招標要求會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

因此,如果想要以分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條件相對比較苛刻。除了招標要求中不能出現“供應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的規定,還要對資格等要求條件不能設限。

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投標中的資質使用,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三、總公司能否使用分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5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因此可以認為,總公司和分公司是總體與部分的關係。分公司向行政機關申請頒發資格證、資質證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行政機關作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也應對申請頒發資格證、資質證的意思表示人實施行政許可。總公司使用分公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招投標活動,具有其合理合法性。

四、子公司能否使用母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

母公司與子公司雖然在事實上是控股關係,但是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借用一方資質或業績證明進行投標。

強行借用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界定為以他人名義投標。中標無效。

如果要使用,則要求在在母公司授權情況下,以母公司資質和業績投標,以母名義參與投標,相關法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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