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夢東:作為國粹的京劇要勇於改正錯誤

李夢東:作為國粹的京劇要勇於改正錯誤

早在上世紀初,馬連良先生在灌《甘露寺》的唱片時,在“他有個二弟漢壽亭侯”中,少唱了一個“漢”字,因為“漢壽”是一個地名,在湖南常德,“亭侯”是後漢的封爵,他決心出錢把所有唱片全部收回,重新錄製唱片。有文字根據的是:梅蘭芳先生早年在“霸王別姬”的“南梆子”中曾唱:“----出帳外,中庭站定”,後來改為現在的“---荒郊站定”;在“二六”中曾唱:“---佐君清興舞婆娑”,後來改為現在的“解君憂悶舞婆娑”。這種勇於改革的精神是值得稱讚的。堅持錯誤的、不恰當的詞句,不肯改正,會影響京劇在觀眾中的“形象”,這可能是推廣京劇,京劇進校園的重大阻力。

李多奎先生在“四郎探母”中扮演佘太君時唱的是:“-------你二哥短劍下他命赴陰臺“。周信芳先生在“掃松下書”中也唱“—命赴陰臺”。當前有一些名演員偏偏要唱;“你 二哥短劍下他命赴陽臺”。在“鎖五龍”中,扮演單雄信的多數演員也唱:“---情願一死赴陽臺---”。近來在少兒京劇賽中幾個演單雄信的兒童也都是唱:“情願一死赴陽臺”。在潘俠風先生主編的《京劇集成》中單雄信的唱詞是“------情願一死赴泉臺”(見1989年新世界出版社該書第一集67頁)。在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主編的教材中(見第七集145頁),單雄信的唱詞是:“他勸某降唐某不愛,我一心只想坐龍臺”。


根據戰國楚.宋玉著“高唐賦”序中所載:楚王與巫山神女朝朝暮暮在陽臺之下歡會。後來“陽臺”即指男女歡會之所(見“古今漢語詞典”1686頁),現代語中把樓房之外的小平臺也稱陽臺,因此可以說“陽臺”已經成為一個特定名詞,不能隨意引申解釋為“陽間”。在上述這些劇目中唱“陽臺”顯然是錯誤的。京劇演員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質,不斷把傳統的瑕疵革新,才能受到青少年觀眾和知識分子的歡迎。泉臺也稱郎臺,是春秋時魯莊公所築建。後來把泉臺專指墓穴及陰間(見“古今漢語詞典”1193頁),因此,最好唱泉臺,唱陰臺也可牽強附會。如果京劇演員毫無根據地堅持錯誤不改,仍然要唱“陽臺”,就顯得太無知了。把錯誤的東西教導兒童,豈不誤人子弟?

最近看了據說要拍成京劇電影的《勘玉釧》的錄相(熊明霞、常秋月等主演,孫毓敏、宋長榮指導),以及天津市青年京劇團演出的《勘玉釧》(劉淑雲等主演,黃少華指導)。更重要的是號稱“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像音像”:“勘玉釧”中,黃少華、劉長瑜指導,趙玉華主演,雖然都有荀派名家指導,但是都有一個明顯的錯誤,就是對張少蓮這樣男性犯人的拷問時,錯用了“桚刑”。


在古代只對女犯人不便脫衣褲時,才用“桚刑”,如蘇三、陳三兩、竇娥、謝瑤環等。在《勘玉釧》的劇本中對張少蓮的拷問也是打40大板,而無“桚刑”的記述(見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主編:京劇教學劇目精選,卷三,148頁)。在上述《勘玉釧》的演出中用拶刑顯然是錯誤的。

聯想到在評劇“秦香蓮”中,包拯及皇姑曾多處唱“駙馬受五刑”。在京劇審潘洪中,有的演員飾寇準時也曾唸“我將五刑俱已用盡----”,此處的“五刑”顯然不妥,最好是唸酷刑。作為戲劇演員不瞭解歷史,不充實自己的文化知識,是容易出錯誤,甚而會鬧出笑話的。

因為五種刑法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含義。秦朝以前為:墨(黥,即在面刺青,並塗墨)、劓(yi刑,割鼻)、剕(fei刑,周稱刖,yue刑,即砍腳。夏稱臏,即去趾或臏)、宮(又稱淫刑、腐刑、蠶室刑,即去生殖器),大辟(死刑,又分戮、烹、車裂、梟首、棄市、絞、凌遲)。秦漢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肉。

隋唐以後五刑為:1,死刑, 2,流放(流放到邊疆,不準回鄉)、3,,徒刑(勞役分五等:一年、年半、二年半、三年)、4,杖刑(用粗荊條抽打背、臀、腿,分:60、70、80、90、100 五等)、5,笞刑(用小荊條擰成繩抽打,分:10、20、30、40、50 五等)五種。

女犯五刑是:1刑舂(chong刑,古代將女犯人服舂米的勞役),2拶刑,3杖刑,4賜死及5宮刑。封建時代的五刑,一直到清朝末年才被廢除。現代的五刑是: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和5死刑。附加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試問上述劇目的編導、演員,你們隨隨便便給男性犯人用拶刑有何文字根據?

我出於對京劇的愛護,才提出這些問題,希望我們多學習,不斷提高京劇的文化品位。

(上海市 李夢東 本文發表於《中國演員》2017年2期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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