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可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公報案例

【實務問題】

在校大學生和用人單位可以形成勞動關係嗎?


【結論綜述】


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並獲取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明知其在校生的身份,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建立員工檔案、發放工牌、辦理入職手續等其他能證明單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合意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除此之外,如在校生和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實習協議、兼職協議或勤工儉學協議等,雙方無建立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單位按照實習生進行實習管理而非員工管理,一般應認定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司法裁判】


案例一: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6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郭懿雖於2008年7月畢業,但其在2007年10月26日明確向上訴人益豐公司表達了求職就業願望,並進行了求職登記,求職人員登記表中登記其為2008屆畢業生,2007年是其實習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與益豐公司自願簽訂了勞動合同。益豐公司對郭懿的情況完全知情,雙方在此基礎上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明確了崗位、報酬。該情形不應視為實習。


郭懿與益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年滿19週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勞部發[1995]309號)意見第十二條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上訴人益豐公司與被上訴人郭懿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六條:在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履行實習單位指派的任務,受到傷害而發生爭議的,按僱傭關係處理。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