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毒2》:以暴制暴,是好方法嗎?


《掃毒2》:以暴制暴,是好方法嗎?

電影一開場,餘順天的第一任妻子(周秀娜飾)因為餘順天(劉德華飾)混在幫派裡,整天打打殺殺,所以要離開他。當餘順天想要去追回妻子的時候,從小撫養他長大的叔叔——幫派老大餘南(鄭則仕飾)打電話過來讓他去捉拿地藏(古天樂飾),因為地藏販賣毒品,違反了幫裡的規矩。

餘南命令侄子餘順天親手剁掉地藏的手指。一個是養育自己長大成人的親叔叔餘南,一個是出生入死多年相伴的兄弟地藏。在一番掙扎後,餘順天最後選擇剁掉地藏的手指。這一舉動徹底涼了地藏的心,餘順天甚至都沒有要求查清楚地藏有沒有販毒。

事實上,真正讓地藏寒心的不是餘順天沒有去搞清楚地藏是否販毒,而是在血緣關係面前,他拋棄了兄弟情義。

而這也為劇情的後續發展埋下了伏筆……

至於後續發展如何,大家可以自己進行搜索觀看。

《掃毒2》:以暴制暴,是好方法嗎?


因為我沒有看過《掃毒1》,所以這部電影於我就是一個新電影,不存在什麼情懷問題。

首先要吐槽下音效:開槍的聲音、車撞了的聲音、玻璃破碎的聲音,太太太溫柔了好嗎?會讓人出戏的!

然後,言歸正傳,談談我的感受。


第一,以暴制暴,到底值不值得肯定?

餘順天在兒子因為毒品從高樓摔死後,利用自己的人脈和財力去打殺毒販,想要從根源解決問題。

用這種以暴制暴的方法,餘順天處理了一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毒販。

那這種行為該值得肯定嗎?

一方面從道德正義上說,他確實懲戒了那些逃過了法律制裁的人,實現了一定程度的正義。

而另一方面,這樣的行為卻是一種不好的榜樣,他告訴人們可以越過法律,以私刑去懲戒那些自己認為的逃脫了法律制裁的人。而人心一旦被有心人利用,只會帶來更大的混亂與動盪。

《掃毒2》:以暴制暴,是好方法嗎?


第二,把犯罪分子的信息公諸於眾,到底應不應該?

關於這點,我想到了之前在微博上看到的新聞,因為保護罪犯的所謂隱私而人權造成了無辜的女孩遭到了凌辱,失去了生命。

人權是維護人的,對於那些畜生講什麼人權!

《掃毒2》:以暴制暴,是好方法嗎?


第三,當親人或者朋友犯錯時,我們該如何去做?

一開始的地藏因為發現底下弟兄在場子裡販毒,非常生氣,後來因為多年的好兄弟不信任自己,還砍了自己手指,於是就去成為了一個心狠手辣,稱霸一方的毒販。

在影片的結尾,地藏派人去槍殺餘順天,結果不小心殺了餘順天的妻子,當他得知這個消息後,臉上出現的驚愕,表明他並沒想去傷害餘順天的家人,他一直想報復的只是那個背叛了他的餘順天。

換個思路想,如果一開始餘順天選擇查明真相,地藏是不是就不會走上販毒的道路呢?

如果身邊親近的人做了錯事,甚至犯了罪,那你會如何做呢?

舉報?還是隱瞞?

關於這點,我們還是要聽聽專家怎麼說:

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保證及時有效的懲治違法犯罪,法律是鼓勵舉報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可見,“任何”之中也包括親人舉報。


但是,在親情倫理上,大多數人的內心仍然是排斥親人舉報的。因為家庭是每一個人最能放鬆,也最具有安全感的港灣,親人之間相互舉報勢必會給家庭成員間帶來信任危機。作為我國古代法律重要原則之一的“親親相隱”制度,就是因其以中國人認可的人倫親情為基礎,才獲得了長久的生命力。雖然現代法制並不堅持“親親相隱”,但現代法制亦不排除從人性與倫理價值的層面分析和考量法律問題。


例如,在立法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在司法上,親人的舉報行為屬於幫助犯罪嫌疑人自首,有利於其從輕處罰的重要量刑情節。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前述醉駕案件的周某被判決緩刑就是依據了相關規定。

如今,我們固然承認“親親相隱”對於穩固和睦的家庭關係具有一定的特殊價值。但這與古代的“親親相隱”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在遇到違法犯罪時,收集、舉報親人沒有設防的違法犯罪言行,還遠遠談不上是一種人倫之殤。喝酒不開車,開車不打電話,這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生命的珍視,還是對自己家人應有的責任感。舉報交通違法犯罪,不能用傳統的家庭倫理標準來判斷對與錯。


不舉報,或許有人覺得會涉及另外一項罪名——包庇罪。其實,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主要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儘管舉報親人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要求,亦體現出公民日益增強的法治意識,但對於舉報,法律畢竟沒有規定不舉報的責任,親人間的舉報更應該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法律不能夠過度干預。綜合來看,舉報親人不應是第一選擇,而是窮盡其他方法之後的最後選擇。

——以上觀點摘自:新京報,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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