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洩露個人信息,有可能判七年

2020年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災禍打斷了我們的生活,一場全國性的“戰役”就此展開。


疫情期間洩露個人信息,有可能判七年


為阻斷疫情的擴散,一些經過授權的部門和單位通過正式渠道收集個人信息是可以理解的,也會得到信息被採集者的配合和支持。


但現在一些地方的個人信息收集已經超過了防疫的實際需要,甚至搞成類似“人口普查”。這就增大了人們的擔憂:這些信息最終流向何方?


試問,收集個人信息的規範瞭解嗎?收集到的信息有能力保護嗎?一旦信息出現洩漏,清楚要承擔的後果嗎?


一份份包括個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上被瘋狂轉發,內容包括相關人員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家庭住址、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及車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洩露給返鄉人員及確診患者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不少人甚至接到騷擾電話和謾罵短信。


有網友表示,“剛剛去某奶吧買個奶,都要登記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雖然為了排查需要,但也不免擔心,會不會造成個人身份信息洩露問題?”

有的小區物業要求每一個居戶都要如實填報家庭成員的姓名、手機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的小區物業建了所謂的“防疫群”,讓大家玩各種的“接龍”,其中不少就涉及到了個人信息。


查閱了很多法律條文,都沒有找到小區物業可以查驗身份證或者收集身份證信息的權限。一時之間,小區物業也成了公安機關?


還有些單位為復工而將收集的個人信息存於系統中,卻不知系統BUG一堆,很容易就會被黑。


要知道,這麼詳細的精準的個人信息,可是黑產做夢都想拿到的。這不是危言聳聽,黑灰產的交易規模早已超過千億規模,交易的重要標的就是個人信息。


昨日,網信辦發文《

公開涉疫個人信息防止洩露 疫情期間如何平衡公眾健康權知情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引熱議


疫情期間洩露個人信息,有可能判七年


網信辦曾於2.9日發文,關於做好疫情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鏈接如下:

http://www.cac.gov.cn/2020-02/09/c_1582791585580220.htm


疫情期間洩露個人信息,有可能判七年


洩露個人信息,後果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對應罰則:第六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的隱私得不到保護,這些信息最終會流向信息交易市場甚至流入黑灰產鏈條,尤其是在個人信息被多個渠道掌握的情況下,會對個人帶來極大的社會風險。最終導致個人信息被洩露、被買賣氾濫成災,影響是無法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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