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經濟糾紛事件會用詐騙罪來定罪?

花椒小王子為公平正義


之前本人在一篇實務文章中探討過這個問題,為什麼很多經濟糾紛會被指控為詐騙犯罪?為什麼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無罪判例相對較多?

因為很多經濟糾紛會被錯誤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階段,比如有人去報案說自己被詐騙了,公安機關對於能夠明確界定沒有詐騙行為的案件會不予立案。但很多經濟糾紛往往介乎於模稜兩可之間,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難度,可以說稍有不慎就會錯誤定性、錯誤立案、偵查。

但是在市場化背景下的經濟活動,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絕不能肆意的適用刑法及刑罰手段進行定罪處罰。

以合同詐騙罪為例,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犯罪類型之一,社會生活處處離不開合同行為,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體常會自我定義為“被害人”,尋求刑事手段處理,而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民事欺詐的區分界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的複雜疑難,缺乏一個權威、清晰的界定標準,這也是合同詐騙罪指控多發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實務中,如何對民事糾紛、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進行界定,不僅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使無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錯誤追究,同時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是詐騙行為的有無,以及“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通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排除行為人客觀上的詐騙行為,以及通過客觀行為印證的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是集資詐騙罪。詐騙對象為金融機構財產的屬於金融詐騙罪。他們從詐騙罪中獨立出來,不再以詐騙罪定罪。

本提問涉及到民事糾紛與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區分問題,也是生活中公安機關辦理此類案件的難點,同時也是國家多次出臺規定,禁止動用刑事方法處理正常民事糾紛要注意克服的問題。關鍵是,本提問中的小夥子的行為到底是民事行為還是已經涉嫌詐騙行為。

由於所給出的事實有限,我試著回答如下:

——本案不是經濟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糾紛。本案養子與養父之間只有養父與養子家庭關係,不存在簽訂經濟合同一說,當然也無所謂合同糾紛。

——養子給他人做兒子,並花掉10多萬元辦理戶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關鍵是要證明養子的所作所為是否就是為了騙取老人錢財(老人死後房產),是的,則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否則不是。但要弄清養子願做他人兒子的目的,還得從他平常的客觀行為中考查,即養子行為中是否存在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老人財產的事實。如果僅僅只是他平常所作所為不願意履行贍養老人義務,或者他好吃懶做,與老人生活中發生矛盾等等,就認為他當養子是為了騙去老人錢財,缺乏事實根據。

——本案事實中養子沒有實際得到老人的任何錢財。老人房屋需要老人死後他才能繼承所得,在老人死亡之前,養子只有居住權而無所有權,除非老人已經辦理了房產證過戶養子的手續。另外,養子在家庭關係已經合法成立前提下,沒有交房租的義務;辦理戶口所花掉的10多萬元(不知為何要花錢)養子並沒有自己擁有,是屬於辦理戶口費用甚至是違法的人情費用,已經由他人所得。

——養父如果認為養子當自己兒子動機不純,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是為了得到自己財產,完全可以到民政部門解除養父養子關係,或者通過訴訟解除家庭關係。至於辦理戶口所花費用要麼協商解決分擔,要麼在解除家庭關係之訴中一併解決。

綜上,本提問中辦案機關動用刑事手段解決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的問題,屬於辦案不當,辦案機關沒有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如果是老人找關係故意動用刑事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則辦案機關行為違反了公安部出臺的《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等禁止性規定。


律師鄒光明


現實生活中,經濟糾紛中往往有欺詐的成份,強烈呼籲加大公安經偵的權力,嚴厲打擊社會生活中發生於經濟領域的詐騙行為!


SXs158


以各種各樣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以隱瞞真相來敷衍他人獲得信任來換取個人利益,以故意傷害毀謗他人並不擇手段來換取財物,以傷害國家規定所得這以上統統都屬於刑事案件。國家要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分子,謀財會害命。


Anay


承包商招募了幾個江湖大師,在青羊宮裡面專門負責拉客算命看相,有人主動和你搭訕的時候,你千萬不能搭理,防止掉入套路陷阱。


shuzi12


回答這個問題前先明確一下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說認為的詐騙罪行為模式是這樣的:

  1. 行為人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實施欺詐行為(比如為了騙錢許諾可以低價為受害人提供***好處並表現出具有相關能力,常見的有入學,出國,介紹工程項目等等)

  2. 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經過行為人相關行為讓被害人覺得行為人能夠為其提供相關好處)

  3. 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在被害人相信行為人能為其提供好處的前提下,向行為人支付或處分了財產)

  4. 行為人取得財產(行為人客觀上獲得了財產,主觀上實現了其非法佔有的目的)

  5. 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回到題主的問題中來,題主所述的經濟糾紛如果和詐騙罪行為模式是基本吻合的,也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那麼“經濟糾紛”就可能涉嫌詐騙罪了,辦案機關辦案是有規則和法律約束的。


天天講法律


因為裡面有騙的成分


嫉惡如仇的老百姓


根據情節,根據事由,


祥子888888


欠債不還,明明有償還能力確隱瞞,其性質已發生變化。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客觀上採取欺騙的方式。構成詐騙罪的特點


還是隱個名字不讓人知


有佔有目的,財大氣粗老賴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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