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山東省將在房屋市政領域試行施工質量保證保險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日前,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銀保監會山東監管局、青島監管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質量保證保險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自今年4月1日起,在全省試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作。

承包人可自願選擇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保險、銀行保函任一形式作為工程質量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限制使用。

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質量保證保險(以下簡稱"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向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維修義務的保險。本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承包人,被保險人為發包人。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提交與保險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或保單的,視同已經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金。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為了幫助建設工程企業在投標、履約、預付款及質量保證環節避免佔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順利完成建設工程項目,國內保險行業引入了國際上較為成熟的工程保證保險,輔助工程建設領域風險管理、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提升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2018年,住建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建設工程保證保險與現金保證金、銀行保函、擔保保函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強化了保證保險的法律地位。

此次山東省出臺的《意見》明確提出,在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承發包活動中,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選擇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保險、銀行保函任一形式作為工程質量保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限制使用。工程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約定採用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為工程質量保證。

同時,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證金額應等於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金額,且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保證期限應與缺陷責任期一致,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合同生效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不履行缺陷維修義務的,由保險機構承擔保證責任。保險機構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應當充分保障發包人的合法權益,在收到發包人按要求提供的書面索賠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後,應當先行履行賠付義務。

《意見》同時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熟悉工程建設領域情況,具備工程建設履約保證保險、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業務業績。積極引導推進建築企業採用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代替現金保證工作,及時糾正拒絕或限制承包人自主選擇保證保險等行為,及時查處保險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強調,要充分發揮保險對完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的市場化機構作用,引導保險機構提升服務質量。建立費率浮動機制,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建築業企業信用狀況和工程施工質量狀況等,實施差別化費率。鼓勵保險機構組織或委託專業力量對工程施工過程跟蹤開展質量狀況評估,為確定差別化費率提供依據支撐,強化事前風險防範。

(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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