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抗拒拘傳的怎麼樣了?

2016年10月18日,董某與梁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起訴至法院,濮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梁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付原告董某貨款200,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因梁某未按生效裁判文書內容履行義務,董某向濮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對梁某的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梁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互聯網銀行、不動產、車輛等信息進行了網絡查控,經查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卡僅有零星存款且無車輛登記信息。被執行人收到郵件後,拒不償還該款項。因被執行人在新鄉,執行法官多次赴被執行人地址尋找均無樑某下落。

執行過程中,抗拒拘傳的怎麼樣了?


執行過程中,抗拒拘傳的怎麼樣了?

2020年1月14日,申請執行人與執行法官聯繫,稱查到了被執行人具體位置信息,執行法官迅速組織執行幹警一行6人趕赴新鄉被執行人所在地。在梁某家中找到了梁某,執行幹警依法拘傳其到濮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處理該執行案件,期間梁某不願還款,掙扎逃跑,抗拒拘傳,在多名執行幹警的配合下,幾經周折將梁某帶到濮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到了執行局後梁某仍未還款,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當日,法院依法對梁某採取拘留措施。

2020年1月21日,梁某的親屬主動到濮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找到執行法官,稱快過年了,多處借錢想接梁某回家過年。法官理解梁某家屬的迫切心情,再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工作。梁某親屬一次性支付現金75000元,剩餘欠款向董某列出還款計劃,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最終,申請執行人董某在年前拿到了部分款項,梁某被依法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得以回家團圓,雙方均對法院工作表示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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