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衝:從孫楊案看“興奮劑”為何被“入刑”?

編者按:我院上一篇發文,從制度層面分析了“孫楊案”敗訴背後的“中國體育仲裁製度缺位”問題,是從運動員權利保護視角建言中國體育法治建設;今天我院繼續推出法治建設視角的分析文章——如何從刑罰制度層面治理“興奮劑”問題。2018年我院“國際體育仲裁案例研究與反興奮劑法治”項目的科研成果之一,就是為反興奮劑能否“入刑”提供決策參考,令人欣慰的是,由於衝研究員負責的該項成果最終支持了2019年“兩高”關於興奮劑問題“入刑”的司法解釋出臺。希望孫楊案能夠繼續推進反興奮劑“入刑”的法治進程,保障“孫楊們”可以盡情遨遊、不再如履薄冰!

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對孫楊禁賽8年的裁決,受到了各界的廣泛關注。該案起因於2018年9月4日晚,IDTM公司(國際泳聯授權的興奮劑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來到孫楊家中進行賽外藥檢。隨後IDTM公司向國際泳聯報告“孫楊暴力抗檢”,孫楊表示“他全力配合檢查,但檢查過程中檢察人員存在多項違規操作”。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此事舉行聽證會,孫楊被多數意見支持“險勝”。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滿裁決結果,向CAS提出上訴。2019年2月28日,CAS公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裁決書,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孫楊當日表示不滿裁決結果,要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一、直面:興奮劑問題始終是阻礙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頑疾”

孫楊案是體育行業典型的“興奮劑爭議仲裁案”。興奮劑問題始終是阻礙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頑疾”。無獨有偶,2008年,孫楊的“前輩”優秀游泳運動員歐陽鯤鵬在一次賽外檢查中查出合成類固醇(瘦肉精)陽性,被中國泳協處以終身禁賽,其主管教練馮上豹則被終身取消教練員資格。WADA認為處罰過重上訴至CAS。WADA認為:歐陽鯤鵬的陽性物質是特定特質,處罰本身就比非特定物質(如生長激素)要輕,而且是第一次違規;並且,從實踐情況來看,造成歐陽鯤鵬陽性結果的很大可能是食品汙染,運動員的過錯是明顯較輕的,後來CAS在該案中將終身禁賽下調為2年禁賽。可見,興奮劑問題廣泛的存在於運動員的食品、營養品、藥品中,存在於運動員的訓練環境中,加之相關興奮劑目錄頻繁變更與信息獲取失衡、治療用藥豁免、興奮劑檢查等程序瑕疵所滋發的興奮劑“程序問題”,使得運動員們“防不勝防”,故會有孫媽媽哭訴的孫楊多年“不吃豬肉”之苦。

於衝:從孫楊案看“興奮劑”為何被“入刑”?

因此,興奮劑這一“頑疾”能否去除絕非是僅靠運動員自律的問題。

二、追問:誰製造了孫楊案等“興奮劑”問題的“百慕大陷阱”?

孫楊案等案件使得人們對興奮劑問題的討論逐步深入,涉興奮劑問題逐漸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大多集中在運動員誤服、誤用興奮劑的處罰,以及仲裁等救濟機制,卻普遍忽視了滋生興奮劑濫用、引發興奮劑誤服、誤用背後的行為及推手,尤其對於運動員食品、營養品、藥品的“三品防控”,對於治療用藥豁免、興奮劑誤服誤用預防機制,亟待予以完善。這些年,中國運動員在國際、國內屢遭興奮劑問題處罰,那為何興奮劑屢禁不止?為何總有運動員“不幸中槍”?誰給運動員提供的興奮劑?為什麼運動員會接觸到興奮劑?法律層面,能否為打擊興奮劑違法行為提供更強有力的保障?

國際國內的事實和經驗都表明,防控興奮劑單靠運動員“平時注意”,單靠處罰運動員還遠遠不夠,甚至興奮劑問題不能僅僅侷限於“興奮劑”本身,還要完善滋生興奮劑、“三品防控”等興奮劑防控不利行為的法律評價體系。具體包括:

1.加強對違反政治紀律,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強監督、加強重大賽事興奮劑違法違規的執紀問責,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2.向運動員、教練員、運動員輔助人員等相關人員清楚傳達反興奮劑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對違規行為實施懲罰 ;向運動員、教練員、運動員輔助人員等相關人員傳達反興奮劑防控體系、防控實施計劃並將其融入運動員、教練員、運動員輔助人員等相關人員的日常工作環境、訓練環境 。

3.根據不同人員設計不同的培訓模式,建立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例如,教練員崗培、運動員教育培訓,開展實效性強、針對性高的反興奮劑學習教育。包括:A.組隊和賽季前教育准入;B.三品防控、行蹤信息管理等專項教育;C.警示教育;D.國內國際培訓、宣講教育、拓展、准入考試;E.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禁用清單國際標準、興奮劑目錄公告,反興奮劑管理辦法、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興奮劑違規行為、治療用藥豁免、興奮劑誤服誤用預防等反興奮劑常識教育。

4.強化檢查機制,強化主體意識,加強國家運動員行蹤申報管理,避免諸如錯過檢查、填報失敗等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 法制:預防和打擊興奮劑違法行為呼喚“刑法介入”

“興奮劑入刑”,是指對造成興奮劑非法使用、促使興奮劑非法使用、引發興奮劑誤服誤用背後行為的刑法制裁。主要包括:

1.對走私興奮劑、非法經營興奮劑等興奮劑源頭的治理;

2.對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非法使用興奮劑,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等促發的行為的制裁;

3.對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等行為的制裁;

4.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行為;

5.其它在行業處罰、行政處罰無法有效解決興奮劑違法情形時,通過“定罪量刑”的刑事處罰,為運動員營造乾淨、純潔、遵紀守法的訓練環境、比賽環境、評價環境。

四、關注:“興奮劑入刑”當前走到了哪一步?

我國始終重視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對於興奮劑這一摧毀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運動員職業生涯的“殺手”很早就進行了規制。其法律規制發展簡述如下:

1998年12月31日,國際體育總局1號令《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頒佈;

2004年2月3日,國務院頒佈《反興奮劑條例》;

2015年1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第20號令《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實施;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至此,“興奮劑入刑”正式被司法解釋所明確。

於衝:從孫楊案看“興奮劑”為何被“入刑”?

整體上講,“興奮劑入刑”,即對於前述涉及興奮劑的各個環節行為涉嫌犯罪的,明確刑法相關罪名的適用根據,通過刑法嚴厲制裁非法使用興奮劑。

因此,“興奮劑入刑”並非是強調對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進行刑事處罰,是通過對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等行為進行規制,對興奮劑問題進行源頭打擊,從而為運動員公正、順利的參與體育賽事“保駕護航”,避免運動員“背鍋”的現象發生。

五、反思:國家為何支持“興奮劑入刑”?

“興奮劑入刑”對於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形象,保障體育考試、體育比賽的公平公正,保障運動員、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引導公平公正陽光的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和樹立健康的競賽精神,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1.大國體育發展建設的必然需要

在國家反興奮劑工作層面,體現了國家對於非法使用興奮劑的嚴厲打擊力度,向國際、國內展示了中國禁止興奮劑的決心,是“把競技體育搞得更好、更快、更高、更強”的堅強後盾。國際奧委會以及俄羅斯、德國、意大利、法國、瑞士、挪威、芬蘭、奧地利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國際體育組織正逐步強化對興奮劑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在當前國際體育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興奮劑入刑”正是彰顯了中國作為體育大國的積極心態和大國風範,也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國將承辦越來越多的大型國際賽事,“興奮劑入刑”同時體現了我國作為體育大國負責任的態度,為體育運動立格、立標、立信。

2.反興奮劑法制完善的有力保障

在刑事司法層面,對反興奮劑工作和今後司法機關制裁興奮劑犯罪提供了規範性依據,釋放了積極的司法信號。

由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所設置的法律責任均屬於行業內處罰,違法成本低、震懾力仍顯不足,使得《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中反興奮劑的規定淪落為一種“沒有牙齒”、“拳頭不硬”的“無盾之法”,使得興奮劑違法行為無法得到更加有力、有效的評價,無法實現其社會危害性的合理評價。“興奮劑入刑”為反興奮劑工作提供了刑法後盾和刑法保障,通過嚴密興奮劑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系,推動形成興奮劑“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的懲治機制和防範機制。

3.提升體育行業法治意識的刑罰利劍

在體育運動領域,對於運動員、教練員等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引導和影響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規則意識和守法意識。“國內好家教、出門不露怯”。以往對於興奮劑違法更多的以禁賽等行業罰則進行處理,法律責任評價體系相對不足,興奮劑違法行為的責任意識模糊、違法僥倖心理大。“興奮劑入刑”對純潔我國國內體育環境,提升我國體育行業的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意義突出,最大限度引導和影響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規則意識和守法意識。

六、利好:“興奮劑入刑”更強調源頭治理,保護運動員利益。

“興奮劑入刑”其解決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對於興奮劑源頭的打擊,強調興奮劑的源頭治理、從嚴治理,保護未成年和殘疾人運動員。主要體現為:

1.從嚴從重強化源頭治理

“興奮劑入刑”對於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或者其他人員以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為目的走私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在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的入罪標準上,偷逃應繳稅額一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而其他走私類犯罪則需要在10萬元以上,這種10倍標準的降低體現了對興奮劑源頭治理的從嚴從重。

2.保護運動員、嚴懲教唆者

明確運動員並非刑法重點處罰的對象,嚴厲打擊體育輔助人員、教練員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重點保護未成年運動員、殘疾人運動員。

以往一些教練員為了實現考核目標,教唆、幫助學生使用興奮劑,對於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造成了嚴重損害,而目前的法律體系對於教練員等教唆、幫助甚至是脅迫使用興奮劑的人員處罰力度極輕,同其所獲得的非法利益嚴重不成比例。“興奮劑入刑”強化“興奮劑入刑”的打擊重點由運動員兼顧制裁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對此類行為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體現了刑法的擴大解釋。

3.重在預防和引導,刑罰不是目的

“興奮劑入刑”直接目的在於強化對興奮劑問題的從嚴制裁,但根本目的在於對體育相關行為的立法引導和犯罪預防。對此,需要合理發揮刑法的懲罰功能與預防功能。推動興奮劑入刑,根本目的不在於懲罰,而在於預防。刑法具有嚴厲性、廣泛性和最後性的特徵,而這些特徵均決定了其在解決興奮劑問題中的預防功能。整體上講,“興奮劑入刑”體現了國家反興奮劑工作進一步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彰顯了國家反興奮劑工作的決心和力度。在釋放積極的司法信號的同時,必將為淨化體育運動事業,嚴厲制裁和打擊擾亂體育運動秩序行為,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產生積極的效果。

注:本文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於衝副教授所著,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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