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租期期間,第一承租人合法轉租取得的“租金差額-利潤”不因房東的變動而產生影響。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金1000元/月。經甲同意,乙將房屋轉租給丙,租金1200元/月。現甲將房屋出賣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乙也未行使優先購買權。
【問】現在原租、轉租關係,分別發生在誰和誰之間?
【追問】①此時,原租、轉租兩個關係所形成的結構,是混同還是抵銷?②此時,原租(1000元/月)、轉租(1200元/月)的租金該怎麼付?
一、丙購買房屋後的法律關係
1、原租關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丙取代了甲,成為乙的出租人。即丙、乙之間存在原租關係。
2、轉租關係不變,仍然存在於乙、丙之間。
二、丙購買房屋後的法律格局
1、因乙、丙分別是原租、轉租兩個租金關係的出租人,而非是一個租金關係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同歸於一人,故未發生混同,兩個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2、因乙、丙在兩個租賃關係中互負租金債務,且性質相同,故為抵銷。即雙方租金相抵後,
丙每月向乙支付租金200元。
換成人話就是:原來的租房戶變成了房東,第一手承租人可以向現在的房東要求其支付每月200元的租金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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