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法官,希望當事人調解好?還是判決好?為什麼?

王民小白兔wmxbt


我們首先要明確:問題中所說的“當事人之間的調解”應當是指正在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當中的案件,法官也只有在具體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才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對於單純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理,法官均不得適用調解。說到法官對於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其實並不能簡單的回答法官是希望還是不希望的問題。因為,調解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和必經程序,法官在具體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和判決前的訴訟活動中均應當依法運用。

法官對民事案件的調解,準確說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才是雙方當事人調解活動的主持者,法官只是法院調解職責的具體履行者。凡經法官調解成功的案件就可以作結案處理,因此通常又可把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官當然是希望通過調解程序,使得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能夠順利的達成調解協議。就法官個人而言,調解成功不僅能快速結案,手續簡便會有效節省自己對個案的工作量,而且還能提高個人的結案率和案件質量各項考核指標的優良率,彰顯法官個人工作的業績;就法院而言,調解結案的案件越多,整體審判效率就越高,能有效避免判決所帶來的訴訟程序增多,防止法院的司法成本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被人為的加大,甚至成為當事人的訟累,有利於社會大局的穩定。

法院調解,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民間自治組織的調解。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達成調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其他組織的調解則不具有國家強制力執行的效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旦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並已經法院結案的,既不得反悔調解,也無權提出上訴,就相當於一審終審了。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的調解只在訴訟過程中的兩個階段進行,即庭前調解和開庭審理中及宣判前調解。既可以由案件當事人申請調解,也可由法院依職權調解。雖然調解在民事訴訟中大量運用,但也有幾類民事案件不適用調解:一是特別程序的案件;二是督促程序的案件;三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四是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法官在履行具體民事案件調解的工作中,還應當嚴格遵守以下法定的調解原則:

一、自願原則

法院調解,承辦案件的法官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主自願,不能有對當事人絲毫強迫的言行,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法院調解,不能等同於和稀泥。承辦案件的法官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調解,必須是建立在已查明案件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之上。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和是非分明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才能讓其心服,便於其自覺履行,真正達到案了事了。

三、合法原則

法院調解,不是單純僅憑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而是同時要對當事人所達成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也就是說,儘管案件當事人雙方是自願達成協議的,但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就簡單的說這些吧,本人是資深的法律人,謝謝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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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很多調解,是互利互惠的,對法官好,對雙方當事人也好。

舉個案例: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三個業主因欠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三個業主平均欠繳的物業費為3000~5000元不等,欠繳時間為兩年。



業主稱,因物業公司物業管理存在瑕疵,有很多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拒交物業費。另外,在簽訂合同期間,業委會已經到期沒有改選,所以,三位業主稱物業合同是無效的。

經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雖然物業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解除合同,更不能判定合同無效。因此三個業主需繳納物業費,並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進入執行階段後,三個業主的違約金達到了15000到20000元左右。

進入再審,法官組織雙方調解。一審判決確實違約金過高,超過了30%,如果發回重審,快則三個月,慢則半年,業主仍要繳納物業費並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從物業公司來說,法律上支持的違約金,也就一兩千塊。調解能緩和與業主的關係,並減輕訴訟的成本,也便於將來物業費的收取。



因此,這個案件在一天之內,達成了調解意向並簽收了調解書。可以說,對各方都是有利的。

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法官是非常願意的,省得寫判決書了。

支持請關注+點贊,謝謝~

法苑小馬叔


從法律效力上講,調解書與判決書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基本無差別。

但,調解一定是司法裁判的首選。

案結事不了,這個是司法裁判中遇到最大麻煩。

案結事了,這個才是最佳的結局。

訴訟基本是不太可能出現雙贏的結局,所以即便法院一審,二審,甚至是再審的判決,即便是再公正公平的判決,仍然會有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仍然不斷的進行申訴和上訪。而調解書只要內容不違法,便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內容做出,這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雙方都接受的結果,能夠達到案結事了的最優結局。

當然,除了達到案結事了的結果外,調解比起判決來說,省錢、省時間和精力。通過調解可以簡化訴訟程序,減半收取訴訟費,迅速出調解,節省了司法資源,避免當事人遭受訴累等等效果。


葉律師


調判結合。調解、判決分開實施。

一、首先通過調解程序,查明案情真相,去偽存真。形成法律規定的:訴訟雙方當事人必需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協議條款。

二、對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審查合法性。不符合當事人真實本意的法律權利去除;符合法律規定強制義務,當事人不願履行的加入。

三、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簽訂協議時,行使審判權作出《民事判決書》,移交送達中心強制送達。如:

玉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探望權糾紛案,法官非法指認女方為被告,枉法裁判:女方履行協助義務。女方抗辯:我不是男方的女兒,法官涉嫌【拐賣婦女罪】。導致強制執行無法落實。

四、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調解協議的,製作《民事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當面籤《送達回證》,領《民事調解書》結案。

結論:雙方當事人真實本意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便於雙方履約,減少法院強制執行工作難度。











黃金時代當家


我個人認為,對肇事者毛傳智這樣子沒有人性和醫德及道德的人,就直接判刑,肇事者毛傳智是安徽省淮北市人. 我的老母親正常走路,被肇事者毛傳智在小區倒車撞到路牙石上,方方面面及兩次鑑定他都是全責,就這肇事者毛傳智縷縷鑽法律漏洞,拖了一年多,連人民陪審員都看不下去,毛傳智如果你的家人及父母正常走路也被別人倒車撞到失去生命,你也會說撞到你的父母及家人,他們也是在做好人好事嗎?



用戶6668914143726


民事案件,多多調解,達到雙方當事人最大平衡,如果刑事案件,屬公訴案件,應該依法判決,由不得私下和解和庭上調解,比如一個人殺人致人死亡,拿錢就能買命?必須判決殺人者重刑,只有受害家屬提起民事賠償時,才適應調解。雖然殺人者可能判死刑後,債務不能履行,但生前名下財產是可以被執行的。


地球修理工777


我會選擇以判決結案。

近年來,為響應依法治國方略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從源頭解決社會矛盾等因素,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竭盡所能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但是,調解結案也存在諸多問題。我們以人身損害侵權類案件為例。這類案件一方當事人希望儘可能多獲取賠償,另一方當事人則希望少給予賠償,雙方利益衝突,很難達成共識。這時法院就會陷入調解困局,甚至可能採取忽悠手段促成調解。這樣的調解可能損害雙方當事人權益,雖然調解是建立在自願基礎上達成的。


伍代夏子的前男友


首先我也不是完全法盲,我懂得人情世故,一個人名聲好,那叫積德行善,哪怕是曾經,我會提前主動商量,如果把我當傻瓜那就是對方做人做事太差了,人活著是為了下一代,但是不要坑蒙拐騙,你有後代,別人也有,盲目的自私去害別人,那就是你的不對了,所以做人好好做


兒女雙全1多多


當然調解結案好!一,判決贏者感謝你,輸者怨恨你。二,判決敗訴者事服心不服,與勝方仍存仇怨。三調解結案雙方心服口服,雙方矛盾化解,不存恩怨,握手言和,和偕社會,穩定環境,避免減少雙方以後紛爭。四,雙方感激法官。五提高法官業績,因法官業績及獎懲升降,看水平及業績,如:所有案件中的庭前庭中調解成功率.判決率.上訴率,二審維持原判率,改判率。申訴率等進行衡量其辦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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