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姊妹,也要明算賬--一名法官的辦案紀實

“我十年如一日的關心、照顧著我姐姐,為了姐姐,我付出了很多很多…。可我沒想到,到頭來我的好心卻變成了驢肝肺,外甥們不但不感激我,還要向我索要費用,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啊?”

在我面前痛述的本案的被告,是一位已逾古稀之年的老人,滿頭白髮,但卻精神矍鑠,向我們哭訴著她的答辯理由。

“母親生病後,工資卡一直放在姨娘那裡,她取了多少錢,用了多少錢,我根本不知道。姨娘用我母親的錢去進行所謂的什麼理財,到現在血本無歸,這個損失我們是堅決不認。她還跟我們索要報酬,她拿了我母親的錢還少嗎?”

說話的李先生,是本案原告的兒子,依照兄弟法院的生效判決,李先生獲得了原告的監護人資格,他堅信母親的工資被他姨娘取走,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我們法院起訴了照顧自己母親的姨娘。

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兩位70多歲的老人,系親姊妹。原告是彭家的大姐,被告是彭家的二姐。她們雖然都是四十年代出生的老人,並且都是土生土長的長沙人,但兩人生活軌跡完全不一樣。

彭家二姐善於讀書,成為了一名大學教授。彭家大姐年輕時落戶農村,成為一名知青。改革開放後,在彭家二姐的努力下,彭家大姐終於回長沙工作,與妹妹在同一單位工作。兩姊妹幾十年間手足情深、不離不棄。

2008年,彭家大姐患上了阿爾茨海默病,出現幻覺妄想、自言自語、做怪動作、易怒易暴等症狀,生活已無法自理。所幸的是,彭家大姐的退休工資較高,可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

彭家大姐生病後,彭家二姐主動承擔了照顧姐姐和退休金管理事宜。為方便照顧姐姐,她與彭家三弟互換了房產。

彭家二姐一般從彭家大姐的資金中每月拿出兩千元,由二姐、三弟以及彭家大姐的兒子們為彭家大姐購買吃穿生活用品。

2014年,彭家二姐將大姐的退休金取出,以彭家大姐的名義對外放貸60000元,但至今未能收回本金和利息,由此造成了彭家二姐與外甥之間的矛盾,司法所、居委會多次調解未能成功。

2018年5月,兄弟法院判決確認彭家大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彭家大姐的兒子李先生為彭家大姐的監護人。李先生向本院提起了訴訟,訴請彭家二姐返還312497.96元款項。

也許,彭家大姐能夠恢復健康,這個案件不可能起訴到法院,也不可能出現對姊妹倆家庭之間親情破壞的訴訟......

我分到了這個案件後,覺得應該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審判技巧來處理他們的糾紛。

不過遺憾的是,我並未有超出司法所和居委會工作人員的能力,將這個案件調解結案。

那我只能利用法院的裁判權來判決這個案件,儘管有時法院的裁判權適用於某些個案不是最恰當的,但卻是最終的處理方式。

我在一審裁判中寫到:

彭家二姐的行為系其自願為彭家大姐管理財務等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值得提倡,但不能以此管理行為向彭家大姐索要報酬,但可要求彭家大姐支付管理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根據彭家二姐和彭家三弟的陳述,可以採納彭家大姐每月花費2000元生活費的事實。

彭家二姐為解決彭家大姐住處問題,與彭家三弟換房居住,而遭受的自身實際損失,屬於為此支付了實際管理費用,由彭家大姐償付。

彭家二姐以彭家大姐名義理財60000元的時候,彭家大姐已經神志不清,已經無法作出正確的意思表示,應由彭家二姐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最後,在估算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後,我根據核算結果,判令彭家二姐返還彭家大姐93 158.20元。

本案判決作出後,彭家二姐打電話給我,我原以為她會在電話裡跟我陳述她的不滿。她卻出人意料地跟我說:“我拿到判決後,本想上訴,但經過一夜的考慮後,覺得你還算基本公正,我不打算上訴了,你把李先生的電話告訴我,我把判決款項付給他,哎!”最後的一聲嘆息,是對姐姐,還是對我,抑或是對法律!

對於年過七旬以上的老人家的案件,每次在判決後,我都擔心老人家收到判決後,容易情緒激動,萬一身體不適,我想我也不會心安吧!

每次碰到此類案件,我都儘量採取調解的方式結案,但在年人均結案300多件的大環境下,給我的調解時間真得太少太少,只能寄希望於大家儘量少點糾紛,多一點包容;少一點計較,多一點理解吧!

本文作者系天心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員額法官李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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