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知識:遺囑繼承那些事?

普及法律知識:遺囑繼承那些事?

一.遺囑繼承有哪幾種形式?需要滿足哪些形式要件?

普及法律知識:遺囑繼承那些事?

遺囑繼承是公民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的繼承形式。絕大部分繼承案件是因為沒有遺囑引發,遺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有遺囑的案件中,絕大部分遺囑效力存在瑕疵,會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遺囑共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A.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B.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C.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D.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E.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訂立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遺囑訂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些老年人因為年齡較大、出現認知障礙,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而影響遺囑效力。

(二)遺囑訂立儘量以書面形式,口頭遺囑訂立之後,遺囑訂立人的情況一旦有好轉,需以其他書面形式訂立遺囑。

(三)公證遺囑效力最強,與公證遺囑內容相沖突部分的其他遺囑無效,如果想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只能通過新的公證來撤銷或變更。

(四)自書遺囑全文由遺囑訂立人即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全文手寫,不要部分打印)。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全文由代書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訂立人即被繼承人均要簽名(全文手寫,不要部分打印)。

(五)選擇見證人要謹慎,一是不能選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不要選擇利害關係人(如: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關係密切、有利害關係的人),三是要儘量選擇較穩定、一旦因遺囑發生糾紛可以出庭作證的人(如:不要選擇可能會搬離本地、移民或年齡較大、近年有可能離世的人)。

(六)訂立遺囑僅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常見於夫妻一方離世時在遺囑中將夫妻共同的房屋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遺囑訂立人僅有一半房屋的處分權,對另一半的處分行為無效。

(七)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八)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之間因為遺產分配糾紛影響家庭和睦,建議在遺囑訂立時要寫清楚被繼承人有哪些遺產,具體由誰繼承、如何分配,不要過於籠統或語焉不詳,以免引起後續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特別注意:孫子女、外孫子女並非法定繼承人,故老人去世時訂立遺囑將財產分給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應為遺贈,受遺贈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需要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遺贈無效,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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